文档介绍:: .
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
关 ,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第 十 一 条 公 文 中 各 组 成 部 分 的 标 识 规 则 ,参 照 《中北大学党政
公文格式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 4 型 ( 210mmX297mm),
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 四 章 行 文 规 则
第 十 三 条 行 文 应 当 确 有 必 要 ,注重效用。
第 十 四 条 行 文 关 系 根 据 隶 属 关 系 和 职 权 范 围 确 定 ,一般不得越
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五条 学校内各部门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
题 、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外正式行文。学校内设机构除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 十 六 条 校 党 委 和 校 行 政 可 以 联 合 行 文 。
第十七条 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第十八条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
主管部门处理。
第 十 九 条 部 门 之 间 对 有 关 问 题 未 经 协 商 一 致 ,不得向下行文。
第 二 十 条 向 下 级 单 位 的 重 要 行 文 ,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
关 。
第 二 十 一 条 “请 示 ”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
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 二 十 二 条 除 上 级 机 关 负 责 人 直 接 交 办 的 事 项 外 ,不得以学校
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 “意见”和 “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上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
第 五 章 发 文 办 理
第 二 十 四 条 发 文 办 理 指 以学校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
拟 、审核、签发会签、复核编号、排版打印、初校、复校、缮印、用
印、登记分发、立 卷 归 档 等 11个程序。
第 二 十 五 条 草 拟 公 文 应 当 做 到 :
(- )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
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 )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
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
定紧急程度,并给予印发部门合理、充足的办理时间。
(五 )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要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
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
月、 日。(六 )结构层次序号,第 一 层 为 “一、”,第二 层 为 “(一)”,
第 三 层 为 “ 1、”,第 四 层 为 “⑴ ”。
(七 )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 )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
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
文译名。
(九 )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
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
用汉字外,其它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二十六条 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
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
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
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
校领导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七条 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进行审核。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