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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用或者专项支出资金项目。确需建立的由县财政局审核后报
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预算编制和审查
第十三条 县级预算编制遵循以下原则:
(一) 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列赤字的原则;
(二)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4(三)编制综合财政预算的原则。收支预算体现预算内
外资金、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
余资金统筹安排、集中财力办大事的要求;
(四)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预算安排应优先保
证公共支出合理需要,分轻重缓急视县级当年财力状况妥善
安排其他各类预算支出;
(五)部门预算管理的原则。部门预算编制根据政府收
支分类改革的要求,按功能分类科目和经济分类科目编制基
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
(六)绩效预算的原则。编制预算要有明确的绩效目标,
逐步建立预算申报与绩效目标联系、预算安排与执行结果相
挂钩的绩效预算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县级预算依照下列依据编制: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措施;
(二)本县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财政
中长期计划;
(三)县人民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
的县级预算收支范围;
(四)上年度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影响本年度预算收支
变化的因素。
第十五条 县级预算草案按照下列程序和时限编制:
(一)每年第四季度 11 月初,由县人民政府或授权县
5财政局向县各部门部署下一年度县级预算编制工作,各部门
根据本单位的人员、车辆等基础信息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及县委、政府的年度中心工作及本部门的年度工作重点,编
制部门预算(预算收支计划),于当年 11 月 10 日前报县财
政局;
(二)县财政局对县级各部门报送的部门预算(预算收
支计划)进行汇总、审查,形成县级预算草案最迟于 12 月
10 日前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三)县人民政府于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 15 日
前,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送县级预算草案;
(四)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县级预算后,县财政局应当
自批准之日起 30 日内,批复县级各部门预算;
(五)因县人代会未召开,县级预算未经人代会审批前
的资金拨付,由县政府授权县财政局办理。
第十六条 县级预算按照下列顺序安排支出:
(一)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二)按照规定由县级预算负担的社会保障资金;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农业、教育、科学技术等事业
的发展性支出;
(四)县政府决定、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县财政承诺的
属于县级财政应偿还的政府性债务还本付息资金;
(五)其他项目支出。
6第十七条 县级各部门预算草案依照下列依据编制: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措施;
(二)本县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财政
中长期计划;
(三)县人民政府、县财政局关于预算编制的其他有关
要求;
(四)本县、本部门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发
展计划;
(五)本部门的职责和定员定额标准;
(六)上一年度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影响本年度预算
收支变化的因素。
第十八条 县级各部门预算草案文本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部门职责和人员编制等基本情况;
(二)本部门年度工作和预期目标;
(三)预算编制的依据、原则和预算执行监督措施;
(四)本部门预算收支总体情况;
(五)分列到具体项目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
第十九条 县级各部门编制的收入预算包括国库拨款
收入、财政专户拨款(补助)收入、本部门往年累计结余收
入和其他收入。
按照规定应当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