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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 )介绍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 )》是充分考虑长江口水域地理环境、 水文特点、船舶交通流特点、船舶习惯航线,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交通部海事局《关于印发建立和实施船舶 定线制工作指道,。
A警戒区北侧水域划定长度2海里、宽度2海里的C1通航分 道,。
A、、宽度2海
里的C2通航分道,。
B警戒区南侧水域划定航道中心线长2海里、宽2海里的C3 通航分道,。
鉴于三期工程向东延伸段航道已延伸至D1灯浮,D9灯浮至原 长江口灯船之间航道原来属于原《长江口船舶定线制》
B1通航分道, 2006年经部海事局授权,我局虽然已撤销了自D9灯浮至原长江口灯 船之间的B1通航分道,但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规划,因此拟将D1灯浮 至D9灯浮之间航道(B1通航分道及延伸段)并入长江上海段。为保 持协调性,也拟将原《长江口船舶定线制》的C5通航分道及延伸段 一同并入长江上海段。
助航标志
长江口灯船位置向外调整至(31 ° 06' 〃 N, 122° 31' 〃 E);南槽灯船位置向外调整至(30° 59,〃 N, 122° 31 〃 E)。
锚地
,、NO. 2锚地(原NO. 3锚地)在原有基 础上有所扩大。
引航作业区点
(N)引航作业点,原 NO. (S)侧引航作业点;在A通航分道北侧水域 (N)引航作业点,(S)侧引航作 业点;(N)、(S)引航作业点。
(N)、(S)、(N)、(S)引航作业点纳入长江上 海段水域。
三、 相关规定
船舶应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有关分道通航制 的规定。
航行在定线制水域内的船舶,如有碰撞危险,仍应按《1972年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所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执行。
禁止船舶在警戒区、分隔带、通航分道水域内及其端部附近水 域锚泊、捕鱼作业。
不使用船舶定线制水域的船舶尽可能远离该水域。
四、 长江口船舶报告制
适用船舶
本报告制为强制性船舶报告制,适用于使用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并 符合以下条件的任何船舶:
客船;
3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船舶;
300总吨以下自愿加入本报告制的船舶
报告要求
船舶由北侧、东侧或南侧进入长江口船舶报告制水域时应向吴 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船舶信息,船舶驶离该水域不要求报告。
配备AIS设备并正确输入了 、I和U项及船舶类型 等信息的船舶则不要求报告。
3) 船舶在长江口锚地抛锚或起锚时应提前15分钟向吴淞船舶交 通管理中心报告。
4) 在报告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时,船舶应立即报 告事故的种类、时间、地点、损害或污染的程度以及是否需要援助, 并应按照主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事故有关的其他信息。
值守要求
长江口船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