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九章 其她税种稽查措施
一、知识点归集
(一)资源税的检查措施。
1**.资源税纳税义务人的政策根据。
在中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2**.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政策根据。
收购未税矿产、服务公司等耗用的取暖用煤等。检查时可直接审查
“库存商品”明细帐的贷方发生额和“生产成本”的借方发生额,对照产品实物帐及“产品出库单”或“领料单”,核算公司与否按当期应税产品的实际消耗数量作为资源税的计税数量,如果当期有产品损耗,还应认真审查 “待解决财产损溢”明细帐及“帐存实存对比表”和“盘存单”,以便核算损耗的具体因素及真实数量,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再从计税数量中予以剔除。将核算数量与公司纳税申报表上的申报数量相核对,如不相符,应按核算的数量计算应纳税款,拟定应补税数额。还应审查“生产成本”总帐及明细账,特别是波及“生产成本”贷方发生额的,要根据记帐凭证上的科目相应关系逐笔核对,核算纳税人与否有将生产的应税产品自用后直接冲减“生产成本”,不作库商品增长或减少的账务解决,进而少申报缴纳税款。
(2)煤矿以自产原煤持续加工洗煤、选煤或用于炼焦、发电的检查。
对于持续加工前无法计算耗用量,按产品综合回收率计算的,检查时需从“库存商品”明细帐入手,先核算加工后的入库产品数量,再核算公司还原计算的原煤数量和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验证公司使用的折算比与否符合规定,折算使用的加工后产品数量与否真实,折算的原煤课税数量与否精确。
(3)按选矿比将精矿折算为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的检查。
一方面应审查“库存商品——XX精矿”明细帐,查看原绐入库单据,并实行监测,核算车间精矿数量与否账实相符,并按规定的选矿比计算出原矿数量,再与公司申报的原矿数量相比较,核算与否少申报缴纳税款。
(4)以应税产品产量为课税数量的检查。
检查时可先审查“生产成本”账户的贷方结转数量,并与产品成本计算表上的“竣工产品数量”、“库存商品”账户的借方当期增长数量相核对,核算当期增长数量,拟定当期实际产量,再与纳税申报表上的申报数量进行核对,从中发现公司申报课税数量不不小于实际生产数量,或“产成品”账面数量不不小于实际生产数量的问题。
(5)扣缴义务人收购未税矿产品数量的检查。
扣缴义务人属于商品流通公司的,应审查“库存商品”明细账的借方发生额,并结合审查“商品入库单”和购货发票等原始凭证,核算购进未税矿产品的数量。扣缴义务人属工矿公司的,应审查其“原材料”账户,结合“材料入库单”、“发货票”,“货品运送发票”等原始资料的审核,查实购进未税矿产品的数量,再与公司申报纳税的课税数量相核对,若申报数量不不小于核算的数量,阐明扣缴义务人少扣缴了税款。
10***.资源税合用税目和合用税额的政策根据。
(1)资源税的税目、税额,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精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合用税额。
(3)扣缴义务人合用的税额按如下规定执行:①独立矿山、联合公司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单位应税矿产品税额原则,根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②其她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矿产品税额原则,根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11****.资源税合用税目和合用税额的重要检查措施。
(1)减少或混淆应税产品级别的检查。
检查时,先审查“生产成本”、“库存商品”等账户,核算生产入库和销售结转应税产品的级别数量拟定与否对的;再审查“银行存款”、“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等账户,核算结转的应税产品的销售成本和销售价格,佐证应税产品的级别数量认定与否无误;然后按核算认定的级别,拟定合用的单位税额;最后根据各级别数量、合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与公司“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账户的贷方发生额以及纳税申报表上的纳税额核对,从中发现公司与否存在减少混淆产品级别少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
(2)油田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的纳税检查。
首行检查“生产成本”、“库存商品”等明细帐以及油田的生产记录,核算公司稠油、高凝油及稀油的产量;另一方面检查“银行存款”、“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等帐户以及销售发票等资料,对照销售价格,掌握公司稠油、高凝油及稀油的实际销售数量,推算公司稠油、高凝油及稀油的实际产量,进而查实公司有无混记、混销稠油、高凝油与稀油的状况。其中对划分不清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3)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进行销售的纳税检查。
对盐场(厂)检查时,可以采用倒推计算法,即先从公司的销售环节入手,根据开具销售发票上记载的销售数量和单位价格,拟定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