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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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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guoxiachuanyue003 2017/7/24 文件大小:5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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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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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内蒙古自治区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区公民民族成份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民委、公安部《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2015年第2号令),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户籍为内蒙古自治区的公民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民族成份,是指在户口登记中填写的经国家正式确认的民族名称。
第四条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管公民民族成份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和变更。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
第六条公安部门在办理新增人口户口登记时,应当根据新增人口父母的民族成份,确认其民族成份。
新增人口的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内蒙古自治区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附表一)准确填报并登记。

第七条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生父或者生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第八条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第九条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书面申请书
填报《内蒙古自治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附表二)一式四份;
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内蒙古自治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填报并签署;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内蒙古自治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填报并签署;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内蒙古自治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填报并签署。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
(二)公民本人及公民的生(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扫描件电子版;
(三)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其扫描件电子版;
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其扫描件电子版;
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原件及其扫描件电子版;
(四)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其扫描件电子版;如无《出生医学证明》,需开具公民户籍所在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原件;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由本人填报并签署的《内蒙古自治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扫描件电子版;
(三)公民本人的《出生医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