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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11-22
    市卫生局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卫生系统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党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深圳市卫生系统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卫生系统医用耗材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效益和采购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医用耗材的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卫生局直属医疗卫生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的医用耗材采购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市卫生系统其他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医用耗材采购是指医疗机构通过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采购下列物资及伴随服务的行为:
    (一)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
    (二)护理材料和敷料;
    (三)检验试剂和材料;
    (四)影像胶片和材料;
    (五)高值医用耗材;
    (六)“消”字号消毒材料;
    (七)低值易耗医疗器械;
    (八)其他医用耗材。
    第四条 医用耗材由采购单位采购。采购单位必须确定负责医用耗材管理和采购执行的科室。同一科室负责医用耗材管理和采购执行业务的,实行岗位责任相分离,由不同人员担任。
    非采购执行科室不得直接采购医用耗材。
    第五条 市卫生局对采购单位的医用耗材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采购需求和计划
    第六条 医用耗材采购需求由使用科室以书面或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形式向本单位医用耗材管理科室提出。
    第七条 医用耗材管理科室按年和月汇总采购计划,提出具体意见,由财务科进行资金审核后,按本单位议事规则报批。
    第八条 采购单位的采购计划根据议事规则确定的内部审批权限分级审批。议事规则未作规定的,各单位应明确审批权限。 
    不能预先制订采购计划的紧急采购、小额临时采购,审核批准程序由采购单位自行确定。
     
    第三章采购的执行
     第九条 纳入政府采购或集中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未组织政府采购和集中采购的,采购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公开招标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确定采购渠道和采购单价。
    第十条 采购医用耗材活动中,采购单位应向供应商索取、审查、保存以下加盖供货单位公章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原件: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
    (三)相关产品注册证书、附件的复印件;
    (四)高值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或进口总代理商开具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
    (五)高值医用耗材销售人员的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采购单位采购高值医用耗材或大额医用耗材,应选择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进口总代理商或取得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进口总代理商直接授权的经营企业作为供应商。
    第十二条 采购单位应对医用耗材合理分类,成立不同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