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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
养猪专业合作社章程
养猪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的活动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经全体大会职权。社员代表由社员直接选举产生,其人数不少于社员总人数的五分之一,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通过本社章程,决定本社解散或与其它组织合并、联合等重大事项;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制定本社生产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财务预算方案,本着“用多少,提多少,”的原则,讨论、批准合作社提留办公经费、发展项目资金和有关人员工资的金额;
(四)讨论、决定出售生猪、育肥猪价格,及时对外签订各种购进农业投入品,销售生猪、育肥猪的合同;
(五)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
(六)审议决定社员缴纳的每股金额1000元、股金总额万元、每个社员认购股金的最大份额(每个社员不能超过二股),会费分摊的原则和标准。
(七)审议决定扩大股本金及认购相关事宜;
(八)讨论、决定购买大型农业生产资料(农机、工具),征租土地,建立各种用房,修路等项目;
(九)讨论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社员(代表)大会至少每二个月开一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临时召开:
(一)理事会提议;
(二)监事会建议;
(三)销售农产品季节,研究销售合同;
(四)五分之一以上社员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
第十九条 社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全体社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要设签到薄并存档。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社员(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表)代理,一个社员(代表)最多只能代理2名社员(代表)。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 天向社员(代表)通知会议内容,否则社员(代表)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合作社理事会由理事5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2人。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推荐选举理事长,要充分尊重社员的意愿,由社员选举产生,不能由政府和村委会指定。理事长、副理事长应以为全体社员提供服务为宗旨,不能对社员进行行政管理,不能对社员从事本社业务范围以外的事项进行干预。经社员(代表)大会确定下来的工资由合作社在销售农产品收入中提取;办公经费、项目资金提多少可根据社员的数量和农产品销售额大小来确定,在社员数量和农产品销售额很少的情况下,所聘人员工资一般每人每月300元,在社员数量和农产品销售额较大时,一般每人每月不能超过600元,理事长有特殊贡献时,可由社员(代表)大会予以确定提高工资或给予奖金。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向社员(代表)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修订草案、建设项目、合同草案、提留总额等需要讨论决定的会议事项;
(三)决定本社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