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招标投标举报投诉处理办法
九、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11号)作出修改
(一)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删除
169招标投标举报投诉处理办法
九、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11号)作出修改
(一)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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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序号的修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71。将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修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
(三)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修改
172。将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修改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173。将第三条第二款和第七条第二款中的“个人"修改为“自然人”。
“各级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电子)等"修改为“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铁道、商务、民航等”,第二款中的“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受理的”修改为“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收到的".
“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依照有关行政法规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内”.
“可以直接投诉"修改为“可以自己直接投诉"。
“五日”修改为“三个工作日”。
“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