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 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 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 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 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 提出认定申请。
(二) 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 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 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 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 动说明材料;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 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 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三) 合规性审查
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 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四) 认定、公示与备案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 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 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 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 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 创新活动的报告。
复审时应重点审查第十条(四)款,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第十一条 (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企业再次 提出认定申请的,按本办法第^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 (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 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