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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管理制度系列编号:FS-ZD-04015
特殊情况确需动火时,必须严格履行
报批程序,按照“单位填写动火申请单—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消防安全机构实施监督”的程序办理,采
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重点防火场所必须按规定配齐各类消防设施,
落实管理责任人;储存易燃易爆的物品库房,必须做到防火间
距和物品堆放高度符合要求,照明线路安全规范,照明使用
防爆型灯具和装置;机动车辆及工程机械应按照有关规定配
备消防设备和器材。
第十四条新建、改扩建工程,应当执行消防安全技术规
范,工程防火设计须按法律法规报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第十五条新建、改扩建工程的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的配
备由消防主管部门负责按规定采购配置,经费列入工程预算。
第十六条工程竣工时,消防部门应当参加竣工验收,如
消防设施器材配备不齐的或配备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验收使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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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消防设施管理
第十七条办公室负责联系消防设施的安装、配置、更换
管理,并定期组织检查与维修,对过期的消防设施及时更换,
并作好检查记录,以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十八条治安保卫对各部门区域配置灭火器时(包括手
提式及手推式),须就数量、型号等资料交所属区域部门负责
人签名确认。所属区域部门须对本区域内之灭火器进行监管,
以避免出现遗失等异常情况;
第十九条各责任部门须保障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以利于火警疏散,防止人流阻塞,并依规定设置消防安全疏
散标识;
第二十条消防设施仅供消防用途,任何部门、个人不得
损坏或擅自挪用(含挪动位置)、拆除消防设施,不得埋压、
圈占消防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违者
一经发现,将严格追究责任部门负责人之责任;属个人所为的,
则根据情节予记大过之纪律处分直至解雇处理;
第二十一条因消防用途而使用消防设施,必须于使用后
之 24 小时内,递交〈消防设施使用报告〉至办公室,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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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在接到〈消防设施使用报告〉后,须及时跟进相关事项及
补充/更新消防设施。如报告延迟提交,须由所属部门提交
延迟原因之报告(需由该部门负责人审核及提出预防措施),
并追究相关负责人之失职责任。
第二十二条消防设施的检查:
1、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沙池、消防栓(包括水枪、
水带、水阀)、应急灯、消防通道等;
2、检查的周期:灭火器、消防栓、应急灯每旬检一次;
3、检查要求:
(1)灭火器的检查:表压低于绿色区域或一经开启过的灭
火器,必须及时冲装;
(2)应急灯的检查:打开应急灯,灯亮为正常,不亮则须
充电或维修;
(3)消防沙池的检查:无杂物,堆放配置齐全,无油类污
染:
(4)消防栓的检查:外观是否有破损,消防箱内是否漏水
或潮湿,水带是否潮湿或腐烂,水枪接口是否完好;打开水阀,
看出水是否正常,其供水情况每次抽检,抽样时应避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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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取邻近上月己抽过的样品;
(5)检查消防通道是否通畅,有无占用等。
第二十三条检查记录:检查完毕,在消防设施检查记录本
上,签上检查人,检查日期和检查状况。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需保障相关设施的放置符合以下规
定:
1、手提式灭火器,放置于规定的红色灭火器箱中,并
保证易于取用;
2、手推式灭火器,安放于特定的红格内,红格规
格:500mm(长)×700mm(宽),并保证易于取用;
3、配电箱旁之范围,严禁摆放任何物品,并在地面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