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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管理制度系列编号:FS-ZD-04015
编号:FS-ZD-04015
第十三条食堂和餐饮业经营者,加工食品必须严格按照
《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
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执
行。
第四章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要求
第十四条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
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
性餐饮具。
第十五条洗刷餐饮具必须有专用水池,不得与清洗蔬菜、
肉类等其他水池混用。洗涤、消毒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剂、
消毒剂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
第十六条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
柜内备用,餐饮具保洁柜必须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五章餐饮业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第十七条食堂和餐饮业经营者的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
须掌握有关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查体。新参加工作
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加工、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查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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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在原工作单位取得的健康许
可证无效。
第十九条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
(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的人员,不得从事食品加
工及经营工作;患有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
品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
业人员如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安全的
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
安全的疾病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条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一)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都要用肥皂及流动
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前应洗手消毒;
(二)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不得有面对食品
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第六章食品安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根据教育部要求,学校建立主管校长负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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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分解
落实到部门和具体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后勤保障部是学校食堂的主管部门,履行以
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并组织落实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
规及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组织制定饮食服务
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及岗位职责;
(二)负责学校食堂卫生许可证的申办、备案工作;
(三)检查食堂的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
行、落实情况,并对饮食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
考核奖惩;
(四)会同有关单位对学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
处理;
(五)做好上级领导机关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
管理事宜。
第二十三条食堂和餐饮经营单位是学校食品安全的第
一道防线,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必须学习贯彻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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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各项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落实,相关的安全
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
(二)主动接受省、市、区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和学校医院
与卫生与健康服务中心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三)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突发事件的应急
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
列措施:
,并立即向上级单位和学
校医院与卫生与健康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