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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交通肇事罪之司法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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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交通肇事罪之司法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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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浅析交通肇事罪之司法解释
摘要:交通肇事罪,刑法已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0年11月10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作了具体、详细的阐述。但是,值得商榷之处仍有许多浅析交通肇事罪之司法解释
摘要:交通肇事罪,刑法已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0年11月10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作了具体、详细的阐述。但是,值得商榷之处仍有许多,尤其是司法解释出台以来,由于解释本身的问题又引起了一些新的问题和司法适用上的困难,因此,笔者拟对几个争议问题进行分析以期有所澄清。
关键词:司法解释;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
中图分类号::B 文章编号:1009-9166(2009)029(C)-0091-01

近年来,全国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针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对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做出司法解释,就是为了遏制这种上升的趋势,依法惩处交通肇事刑事犯罪活动,使各地司法机关在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时候,能够准确使用法律。一方面《解释》为司法实践审理交通肇事案件提供了更为具体的依据,另一方面,由于该司法解释违反了“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对交通肇事犯罪定量刑的规定与刑法存在诸多不一致之处,甚至有违反刑法立法原意的规定,由此引发了对该司法解释的新的歧义和司法适用上的混乱。

一、刑法中交通肇事罪基本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对交通肇事罪进行了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运输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首先,犯罪的客体使交通运输安全。这里的交通运输安全并不包括铁路和航空运输。铁路航空运输有专门的罪名来规定。其次,犯罪的客观方面:1、违法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2、由上述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而带来的严重结果。

二、《解释》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中损害结果规定与刑法规定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中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交通肇事致人重伤的”,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人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其中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主要责任,并具有本款所列六种情况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这与通常过失犯罪是以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为前提条件相悖,即只有在造成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才能成立此罪。笔者认为该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不符合刑法的立法本意,因为刑法的规定并没有限定交通肇事犯罪致人重伤和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