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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允价值在我国新会计准则中的运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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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允价值在我国新会计准则中的运用.doc

上传人:刘禅 2022/8/18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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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析公允价值在我国新会计准则中的运用
谭爱强 [摘要] 新会计准则的颁布将公允价值计量重新引入了会计实务,公允价值成为新准则体系中引人关注的一大亮点。本文探讨了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历史必然性、公允价值计量在我国运用的现状,并对其在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第一,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第二,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它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估计。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引入提高了房地产上市公司估值的核心地位,且随着投资性房地产物业的增多,特别是人民币的升值,必将对当期利润和净资产产生重大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并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企业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特别指出:若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可能导致发生的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由此可见,新准则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运用了公允价值来计量,并指出如没有活跃市场的,则非关联的交易双方在无第三方干预的情况下协商作价,也可视为公允价值。这项规定的重新应用对于增加上市公司利润来说非常有利。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中,详细规定了可能产生损益的债务重组的四种情况:第一,债务人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第二,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第三,当债务转为资本,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有差额,也可产生损益;第四,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使得重组债务的前后入账价值之间存在差额,也可产生损益。按照本准则要求,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对于实物抵债业务,引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这表明一些无力清偿债务的公司,一旦获得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豁免,其债务重组收益直接包含在利润总额中,将可能提高公司的每股收益水平。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视同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的交易,按照购买法进行核算,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作为负商誉,复核后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应于会计期末,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按照测试确认的金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减少留在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