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48
文档名称:

新保险法解析.ppt

格式:ppt   大小:3,177KB   页数:48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PPT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新保险法解析.ppt

上传人:电离辐射 2022/8/19 文件大小:3.10 M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新保险法解析.ppt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新保险法解析
由NordriDesign提供

案例四:程国强2009年10月10日去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意外险,协议密密麻麻10页纸,而且有很多专业术语,诸如:紧急避险、格式条款等。小学文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失。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17条、第19条

(1)投保时要提供格式条款,以及,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上做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其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以下特定条款免责;
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一)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法:第十七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保险法:第十九条
:第22条—24条
(1)理赔资料不全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2)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3)保险人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一)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保险法:第二十二条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法:第二十四条


(1)保护合法受益人的权益——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的,丧失收益权,保险人向其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2)团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3)受益人指定不明视为没有指定;
(4)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次事故死亡,推定受益人先死。
(一)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改变了原来的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相比除斥期间的区别:
(1)诉讼时效有因中止、中断而延长的情形,除斥期间没有延长的情形;
(2)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仅丧失胜诉权,实体权利并不丧失,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丧失。
对受益人的保险金申请权的保护更到位。
(一)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6.***条款的规定更加人性化 第44条
(1)二年内,被保险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二年后,应该承担保险责任。
(一)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二)扩大了保险经营范围和资金运营范围
; 。
第95条
(1)保险公司可以从事保监会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比如企业年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