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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南宁市青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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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南宁市青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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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南宁市青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南宁市青秀区南宁市青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行政执法责任制(2014年)
目录
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表;
2、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3、行政执法职权分解表。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表
实施单位名称:南宁市青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单位名称
南宁市青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主体性质
法定行政行政
编制数
8
主体法律
依据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二十一条规定由县级计生部门审批《二孩生育证》;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三十条规定由县级计生部门审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由县级计生部门作出征收决定。
5、中共南宁市青秀区委办公室、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青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南青办〔2011〕58号)。
下属机构
名称
南宁市青秀区计划生育宣传指导站
主体性质
事业
编制数
11
主体法律
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派出机构名称
主体性质
编制数
主体法律依据条款
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实施单位名称:南宁市青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一、行政许可(共 2项)
(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二孩生育证》
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第十四条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人口以下的少数民族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地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非遗传性疾病致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属二等乙级革命残废军人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十六条夫妻中女方属农业人口,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二)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多女户招婿,只安排其中一个);
(三)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四)定居在靠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持有边境居民证且连续居住10年以上的。
(二)行政许可项目名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第三十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