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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口信息交流平台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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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口信息交流平台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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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安庆市人口信息交流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安庆市人口信息交流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做好《安徽省人口信息交流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的应用及管理工作~规范人口信息交流工作程象的~通过WIS查询核实管理单位后~每周通过省流动人口信息交流平台通报给现管理单位计生办,
对省外管理对象的~每周通过国家流动人口信息交流平台通报给现管理单位,
医疗单位上报并经辖区计生部门核实仍无法查询到管理地的生育对象~计生办在每月15日前将所辖区医疗单位上报的未落实管理对象的核查情况进行登记汇总~用信息交流或邮件以电子文档形式上报至县级人口计生委~县级人口计生委按有关规定进行核查。
2、每月20日前从县级人口计生委获取异地出生信息~将出生信息进行核实~属本乡镇的通过WIS上报~同时将核查、上报情况反馈到县级人口计生委~由县级人口计生委反馈给原通报单位。
3、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将辖区内接生单位提供的没有或不愿提供计划生育信息的孕产妇信息进行核查~同时将核查情况反馈至接生单位。对情况不明者~要另行登记~同时上报县级人口计生委备案。
4、每月10日前从省WIS网站下载上月孕妇早孕、5岁以下儿童死亡、育龄妇女死亡等相关信息~向本地医疗单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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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每月对民政、公安部门通报的结婚、收养登记、出生入户、迁移、死亡等信息进行认真核对~经确认后做好相关信息的修正或上报,对两部门通报信息有异议的~要及时与通报部门联系并做好信息的确认工作。
,二,县级人口计生委处理及反馈
1、每月15日前~将县卫生局提供的新农合住院分娩信息和乡镇上报的出生实名登记及核查情况表进行分类~属于本县管理对象未上报的~反馈至各乡镇计生办~限期核查上报,
人口计生委在了解情况后~确定上报单对有争议的出生~县级
位并督促上报。
2、每月20日前将外县,市区,人口计生委通报的本辖区出生信息分解各乡镇~督促乡镇及时核查并进行反馈~县人口计生委应及时将核查情况向原单位通报。
3、每月10日前将民政、公安部门通报的结婚、收养登记、新生儿入户、迁移信息按照男方,新生儿父亲,户籍地分发到各乡镇~如果男方为县外的~把信息发到女方户籍地所在乡镇~并督促乡镇做好审核和上报工作。
第十二条 信息变更制度
各类信息的变更必须在下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基层要做好系统汇总的统计报表的核对工作,每月信息变更结束后~乡镇,街道,计生办应召开村,社区,计生工作人员工作例会~将从公安、卫生、防疫、民政等部门收集的结婚、孕产、节育、迁移、死亡等信息分发给村,社区,进行核对。村级每月在上报月报告单之前~必须将有关信息与本人实际情况进行逐项核对~发现问题及时修改~减少错误发生~确保人、机、帐相一致。
第十三条 数据分析制度
乡镇,街道,计生办应定期或每月利用《省平台》进行各项管理与服务工作的情况分析~并将分析情况及时汇报给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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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领导~切实发挥《省平台》数据效能~提高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水平。
第十四条 信息会商制度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及时总结实名登记和信息交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乡镇在日常工作中遇到具体问题~要与卫生、公安和统计部门进行协商~保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的上报质
人口计生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