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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合硫酸铁技术规范
附件:
浙能集团水务平台普通化学品
(聚合硫酸铁)年度采购
技
术
规
范第2章节
供货时间为合同签订后一年,分月分批供货。
报价人还应负责提供产品的包装、运输、卸货等服务内容。
4 其他
质量保证与技术服务
报价人保证所提供的产品在材料、生产、产品质量和使用性能等方面没有缺陷,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及本技术协议书的要求。若因产品缺陷引起问题,造成设备损坏、安全事故或用户经济损失的,报价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采购人及用户的经济损失。
报价人保证能及时有效地提供产品,并留有一定量库存,以备采购人急需。
在采购人提出要求后,报价人应在2小时内做出响应;若需提供现场服务的,须浙江省内在24小时、浙江省外在48小时内到达使用现场。
生产及出厂检验
报价人在正常生产情况下,由报价人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对产品的所有指标项目进行出厂检验,且应逐批检验。报价人保证提供的产品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本技术协议书的要求。
技术资料交付
报价人提供的每批产品都应附有产品合格证、产品出厂检测报告等资料,内容包括但不局限于:生产厂名、厂址、产品名称、级别、净含量、批号或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符合要求的证明、储存保管及使用注意事项、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有必要时需提供MSDS(化学材料安全数据表)。
报价人提供的资料语言为中文。
报价人保证提供的资料完整、准确、清晰,份数以采购人要求为准。
如果技术资料经采购人或用户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报价人在收到通知后5天内(对急用者应在2天内)免费向采购人或用户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的部分。
到货验收
在采购人或用户提出用货需求时,报价人应在发货前将产品出厂检测报告扫描或传真至采购人,经采购人确认同意后才可发货。
货物到达现场后,现场具备过磅条件的,报价人应主动要求进行过磅核实送货重量,并以过磅单上数据为最终结算依据。过磅单上应有用户接收人的签名,报价人不得代签或仿冒。现场不具备过磅条件的,以有用户接收人签名的送货清单为最终结算依据。
采购人或用户有权对报价人的供货产品进行到货抽检,采样按照GB/T 6678《化工产品采样总则》的规定进行。检验结果中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技术协议书的要求,则应重新自两倍量的包装单元中采样核验,核验结果有一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则整批产品为不合格。
包装、装载、运输与储存
报价人保证交付的所有货物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本协议书中关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抵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包装费、运保费、装卸费等由报价人负责。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有遮盖物,避免雨淋、暴晒,并保持包装完整、标志清晰。不得与不同性质的物品、易燃品混运。
报价人提供的产品包装规格为:固体产品净重25Kg每袋,液体产品采用槽罐车运输。固体产品外包装上有涂刷牢固清晰的标志,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厂名、商标、产品名称、净重、批号或生产日期、标准编号等。产品的外包装标识应符合GB/T 191-2008《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的要求。
报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