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金政[2011] 号
关于印发金安区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金安区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金安区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医改重点工作安排及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为指导,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1〕61号),根据2012年新农合筹资标准的提高和基金总量的增长幅度,结合我区2011年新农合运行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使用新农合基金,提高补偿比例,以扩大受益面,巩固和发展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的、具有基本医疗保障性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让参合病人广泛得到更多的实惠。
二、基本原则
(一)着力引导参合农民一般常见病首先在门诊就诊;确需住院的,首选本地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二)对必须到省市级大医院诊治的疑难重病,进一步提高其实际补偿比例,切实减轻大病患者经济负担,有效缓解参合农民看不起病和因病致贫(返贫)现象的发生。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门诊受益面;相对统一,分类指导,尽力保障,规范运行。
三、基金用途
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补偿,不得用于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及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等。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从新农合基金中支付。医疗事故、计划生育相关手术及后遗症、并发症等不得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
四、补偿模式
(一)住院补偿
包括一般疾病住院、意外伤害住院和住院分娩补偿。
(二)门诊补偿
包括门诊统筹、一般诊疗费、慢性病门诊和大额门诊补偿。
五、住院补偿
(一)定点医疗机构分类
按照规定,将省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分为五类,分类设置补偿比例以及起付线。
Ⅰ类:辖区内乡镇(中心)卫生院。
Ⅱ类:六安市第四人民医院、金安区妇幼保健院、金安区中医神志病院。
Ⅲ类:在省辖市城区执业的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和省属二级医疗机构;2011年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已经超过全省市属二级医院平均水平的Ⅱ类医院。
Ⅳ类:在省辖市城区执业的三级医院(含省市属三级医院、社会办三级医院;含三级综合和三级专科);2011年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已经超过全省市属三级医院平均水平的Ⅲ类医院。
Ⅴ类:被取消定点资格后重新获得定点资格未满一年的或被暂停定点资格后恢复定点资格未满9个月的医疗机构;因违规违纪而受未涉定点资格的处罚未满半年的定点医疗机构。Ⅴ类医疗机构不开展即时结报。其他无法对应前四类的医疗机构参照Ⅴ类执行。
(二)起付线和补偿比例
医疗机
构分类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起付线
100元
400元
≥500元
≥700元
≥700元
起付线以上的报销比例
85%
80%
70%
65%
55%
对“国家基本药物”和“安徽省补充药品”中的所有药品及“新农合药品目录”内的中药(含有批准文号的中药制剂)、符合新农合补偿范围的中医诊疗项目的报销比例,在表中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点。
注:1、一年内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