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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财经大学临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南京财经大学临时工管理精编WORD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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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财经大学临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南京财经大学临时工管理精编WORD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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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
南京财经大学临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南京财经大学临时工管理精编WORD版
南京财经大学临时用工管理暂行条 临时用工计划申报和审核
1、建立临时工用工计划申报和审核制度,各单位需用临时工必须严格执行申报和审核手续。
2、学校支付费用的临时工,由用工部门在上年度12月底前向校人事处申报用工计划和岗位职责;待人事处审核批准后统一公开招用。
3、用工部门创收经费自付费用的临时工,最迟应在招聘一周内将临时用工人数、岗位职责、工资标准、录用情况等,以书面形式报监察处、人事处备案。
第五条 临时工的招用条件
1、18-60周岁(确有专长或特殊需要可适当放宽),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严禁招用童工;超过65岁人员一律不再录用。
2、遵纪守法,爱护学校公共财产,具有较强的责任心、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踏实勤恳的工作态度,愿为学校服务。
4、招用临时工必须“三证”齐全(身份证、健康证、计划生育证,本地人员须有就业登记证,外地人员须有暂住证和务工许可证)。
5、招用临时工从事政府规定的技术工种,须持有效的职业技术资格证书。
6、招用临时工应按岗位要求进行录用前体检,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任务,方可录用。
第六条 劳动关系的确立与解除
1、临时用工计划报人事处批准(或备案)后方可招用。招用临时工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择优招用并办理相关手续。严禁使用申报手续不完备或无相关证件的人员。
2、临时工录用
(1)录用临时工应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一般1-2年(试用期1—3个月),合同期满或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如用工部门需继续使用临时工,应重新办理审批计划并续签劳动合同。
(2)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劳动合同一经签订,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变更或终止。
3、临时工解聘
(1)临时工出现以下情况,用工部门应及时通知临时工本人办理解聘手续,并书面报人事处。
——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
——在工作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校规校纪;
——在工作中严重失职、对学校利益造成较大损害,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工作中出现劳动合同附加条款中约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
(2)出现以下情况,用工部门应在书面报人事处批准(或备案)的同时,提前30天书面通知临时工本人,办理解聘手续,同时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临时工与用工单位协商一致;
——临时工因伤因病后无法从事原岗位工作;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无法达成协议。
4、落实待遇和社会保险,保障临时工权益。用工部门应遵守《劳动法》有关规定,保障和维护临时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临时工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1、用工部门应定期对临时工进行政策法纪、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校纪校规等方面的教育,积极提高临时工的政治素质、社会责任感、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能力。
2、临时工必须遵守校纪校规。临时工在合同期内,如出现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违反校规校纪、违反劳动纪律或造成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失的,除解除劳动合同外,按情节轻重依国家法律及治安条例予以惩处、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