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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s, prot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 rural areas by the e areas by the end of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complete with warning signs, isolating network protection facilities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94号文件《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对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规划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进行局部修订。
本次规范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增补老年人设施和停车场(库)的内容;对分级控制规模、指标体系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部分内容进行了适当调整;进一步调整完善住宅日照间距的有关规定;与相关规范或标准协调,加强了措辞的严谨性。
修订工作针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经济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在原有框架基础上对规范进行了补充调整,部分标准有所提高,对涉及法律纠纷较多的条款提出了严格的限定条件,在使用规范过程中需特别加以注意。
本规范由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管理组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管理组(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邮政编码:100037)。
 
1 总则
 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
. 3a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
 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居住区规划设计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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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s, prot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 rural areas by the end of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complete with warning signs, isolating network protection facilities
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s, prot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 rural areas by the end of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complete with warning signs, isolating network protection facilities (海量营销管理培训资料下载,文件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s, prot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 rural areas by the end of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complete with warning sig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