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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全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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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 1 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
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
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
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
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
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 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
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
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
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
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
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 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1 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
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
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
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 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
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
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 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
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
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
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
示性标志;
(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
置措施等内容;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
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 1 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
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
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
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 名质量检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