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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金川县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规定精编WORD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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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
新金川县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规定精编WORD版
2012年金川县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一条 假每次原则上不超过15天,1年内累计不超过20日;如遇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需延长,须提供相应证明并提前征得服务单位、县项目办同意,逾期取消服务资格,终止服务协议。
(五)志愿者返岗后,应及时到单位和县项目办销假,因本人未及时销假产生的后果,由志愿者本人承担。
(六)双休日计入请假时段,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计入。
(七)服务期间,如出现志愿者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擅自解除服务协议等现象,县项目办视情节给予处理或处分;2日内无法与该志愿者取得联系,县项目办上报省项目办,必要时可在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除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志愿者擅离服务岗位达2日及其以上的,视为违约,原则上取消志愿服务资格;不足2日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
第十条 志愿者出现安全或健康等方面的重大事件,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服务单位要及时处理并在第一时间通报县项目办,由县项目办及时上报县委、省项目办:
(一)由于安全、健康问题造成志愿者致伤、致残、死亡等。
(二)发生群体性事件,如斗殴、食物中毒等。
(三)由于志愿者自身原因造成服务对象重大损失。
(四)志愿者违反服务协议或服务规定。
(五)服务单位违反西部计划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出现重大疾病,根据二甲及二甲以上级别的医院证明,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经县项目办同意,报省项目办批准,可暂停服务工作,进行治疗,治疗期间继续发放生活补贴。
(二)治疗痊愈的,经县项目办同意,报服务省项目办批准,可返回服务岗位继续工作。县项目办、省项目办协助志愿者按照有关保险规定做好理赔工作。
(三)在服务期内无法治愈或治愈后不适宜继续参加志愿服务工作的,解除服务协议;经县项目办同意,报省项目办批准,服务期内可保留其生活补贴。
第十二条 志愿者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问题以及意见、建议,可酌情依次向服务单位、县项目办、省项目办逐级反映,受理单位应在当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将反映和处理的有关情况留档备查。服务期间,经志愿者本人申请,所在服务单位和县项目办同意,可在本县范围内予以调整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志愿者若在服务工作中与用人单位出现矛盾、问题,双方协商无效的,志愿者和用人单位应及时上报县项目办,并由项目办出面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如有违纪及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视情节轻重按以下程序给予处分:
(一)服务单位可建议项目办给予相应处分。
(二)项目办可给予志愿者警告处分、记过处分,视情节严重还可向省项目办提出给予志愿者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的建议;同时可建议志愿者所在党(团)组织给予党(团)内纪律处分。
(三)凡是半年受过记过处分的志愿者,该半年考核为不合格。
(四)项目办在对志愿者进行处分时,必须实事求是,认真调查和取证,听取志愿者本人申诉。处分材料一式七份,服务省项目办、派出省项目办、服务县项目办、服务单位、原毕业高校项目办、志愿者本人、存入志愿者个人档案各一份。
(五)受到处分的志愿者,可在接到处分通知后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