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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已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中国人大网?今天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社会各界群众可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缺额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的,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予以免职,缺额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以下参加选举的村民进行登记: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登记参加选举或者选举期间不在本村居住,接到村民选举委员会通知表示参加选举或者书面委托他人投票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第十四条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3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并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答复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中选。中选人数缺乏应选名额的,缺乏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中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中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具体选举方法和候选人的资格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理由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表决罢免要求的村民会议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表决有效;投票的村民过半数同意,始得罢免。
  罢免要求通过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主持村民委员会成员缺额的补选。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适用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欺骗、***、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中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举报,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作出认定,并责成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5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条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第二十一条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时,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第二十二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以下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筹资筹劳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工程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