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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关于贯彻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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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贯彻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交通部、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意见》(交海发[2000]2号)和《关于贯彻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交海发[2000]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西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实施细则》,经省政府同意,现随文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实施细则
根据交通部、国家经贸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意见》和《关于贯彻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交海发[2000]2号和交海发[2000]37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乡镇船舶和乡镇运输船舶
乡镇运输船舶指乡镇中企事业单位、个体、合伙经营户、承包经营户的客货运输船及合法从事季节性营运的农用船、乡镇渡船。
乡镇船舶指含乡镇运输船舶在内的乡镇中从事农副业生产、生活服务日用船舶和江河、湖泊、库区、风景区水域中的游览船舶。
二、乡镇船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持有合格的技术证书或文件。
,持有船舶证书或船舶执照。
,应持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运输许可证》和《营运证》以及工商、税务部门核发的有关证件。
,职务船员应持有相应等级的适任证书。
、救生、灯光、声号等设备。
、船籍港、勘划载重线,客船、渡船还应标明载客定额和有关安全告示、标志。
三、乡镇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定期对船舶进行检修、保养,使之处于适航状态或者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其船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持有相应等级的适任证书。严禁任用无证照人员担任船上职务。
、船员条件、限定航区和水文气象条件,合理调度、操纵船舶,不得违章操作或者强令有关人员违章操作、超员超载等冒险航行。
、安全教育和港航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以及技术、业务培训。
,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租用或委托乡镇船舶运输危险物品。少数地区确因交通原因需要由乡镇船舶承运危险物品的,须按国家有关危险品管理和船舶运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四、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乡镇船舶安全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其职责是:
、政策,组织实施水上交通安全法规,搞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按职责抓好船舶的安全管理,并对其进行检查,协调部门关系。
,统筹安排人、财、物力、保障安全工作的开展。
,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赴现场指挥抢救,处理善后,并及时上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