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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终身重疾保障团体疾病保险(A 款)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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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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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终身重疾保障团体疾病保险
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终身重疾保障团体疾病保险(A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
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
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投保范围 凡十六周岁(见 )以上(含十六周岁)六十五周岁以下(含六十五周岁),身
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的团体(见 )在职人员,或其他本公司认可的成员,可作
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本单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向
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不应低于五人,而且本单位符合投
保条件的人员必须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投保。
合同生效 本合同以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为生效的条件。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应交日均以生效日为基础计算,若当月无对应的
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生效日的对应日。
2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基本保险 本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
金额 或批注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 若被保险人自本公司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或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
保险金 准)起 180 天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见 )导致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
病(见 ),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
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自本公司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或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
准)起 180 天后,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将
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
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
金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所列保险金对每一被保险人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公司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或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
为准)起 2 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