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湘潭市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商品房销售
编号
违法事由
适用法律名称
具体条文
处罚幅度
行使自由裁量的结果
备注
1
违法预售商品房的
第四十五条
第六十八条
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第三十九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能主动补办手续,预售商品房面积不超过1000㎡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以下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预售商品房面积在1000㎡以上3000㎡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预售商品房面积在3000㎡以上的;拒不补办预售许可手续的;房屋质量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以上1%以下罚款。
重犯的,按最
高额处罚
第六条
第十三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①违法预售商品房2套以下的,%以下的罚款;
②违法预售商品房2套以上5套以下的,%%下的罚款;
③违法预售商品房5套以上的,%以上1%以下的罚款。
重犯的,按最
高额处罚
第三十二条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预售商品房2套以下的,处2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预售商品房2套以上5套以下的,
违法预售商品房5套以上10套以下的,
违法预售商品房10套以上的,
重犯的,按最
高额处罚
2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
第四十五条
第十一条
第十四条
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2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首次违规,及时纠正的,免予处罚;
重犯的,按最
高额处罚
3
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
第八条
2.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4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
第七条第(一)项
2.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