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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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工程征用、占用林地安置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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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2〕73号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方法"和**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 新林计字〔2006〕50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中有关植被恢复的规定,征占用有林地〔一般防护林地〕植被恢复费按每公顷8万元征收;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植被恢复费按每公顷10万元征收;
〔占〕用林地各类补偿费用的支付
甲方在以下情形均具备之日起日内,支付本合同第3条所约定的征〔占〕用林地的各类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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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林地已按"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方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完毕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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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补偿款后,该林地上附着的一切林木均归甲方所有,乙方和被征用林地的所有权者不得对其进展处置,并不得种植新的林木,乙方违反上述约定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均自行承当。
甲方负责按"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方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征〔占〕用林地的审批手续。
〔占〕用林地的各类补偿款项后,有权接收征用的林地,取得征〔占〕用林地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
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征用林地的各类补偿费。
乙方具备签订本合同的主体资格,征〔占〕用林地的权属明晰且无争议。
本合同签订时,约定征用的征〔占〕用林地没有出租、出借、抵押、自行开发或者与第三人合作开发和经营的情形。
乙方必须支持和配合甲方征〔占〕用林地的工作,对于第三人干扰、阻碍或破坏甲方征〔占〕用林地工作的,乙方有义务进展说服教育和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征〔占〕用林地工作的顺利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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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有责任告知他人不得在征〔占〕用林地内种植作物,不得砍伐林木和损坏其它附着物;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使用本合同约定的林地。
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征〔占〕用林地的各类补偿款项后,乙方不得再要求甲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或者款项。
,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甲乙双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双方协商一致。
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或者政府规划、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本合同履行受阻时,一方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5天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可协商终止合同或推迟合同的履行。
本合同第项约定事项发生的,双方互不承当违约责任。合同因此终止或解除的,终止或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拒不按本合同约定足额向乙方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每逾期1日,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违约金。
,由乙方向甲方赔偿违约金共计元;赔偿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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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后,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违约方还应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均须采取书面形式,送达地址为双方在本合同上填写的地址。
:,联系为:;乙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指定联系人为:,联系为:。
,须在变更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