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
财政发布,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
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一)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
指导实践的能力;
(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
员依法从事会计工作的能力;
(三)业务知识和技能训练继续教育,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会计准则制度等专业
知识、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
(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第十条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
(一)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
化会计培训;
(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
(三)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四)会计人员自学;
(五)参加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领军人才培训;
(六)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七)参加省财政厅组织的高级会计人员培训;
(八)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九)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其他形式培训。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还包括:
(一)参加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领军人才考试;
(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
考试;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
(四)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
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五)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六)参加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竞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讲座等;
(七)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四章 学分管理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 24
学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发布的年度继续教育学****内容包括公共科目和分行业科目。会计人员应
首先完成公共科目学****取得学分不足 24 学分时,可在分行业科目中选择学****会计人员重复选
择学****同一科目,只计算一次学分。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
下:
(一)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经考核认
定合格的,取得相应科目学分;
(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脱产培训,经继续教育管理部
门考核认定合格的,取得相应科目学分;
(三)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脱产培训,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考核认定合格
的,取得相应科目学分;
(四)通过自学、参加远程网络培训等形式完成省财政厅公布的每年度继续教育课目,经继
续教育管理部门考核认定合格的,取得相应科目学分;
(五)参加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领军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学分;(六)参加省财政厅组织的高级会计人员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学分;
(七)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
取得相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