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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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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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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实现中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根据广州市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中小客车试行总量调控。中小客车取得配置指标后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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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实现中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根据广州市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中小客车试行总量调控。中小客车取得配置指标后方可在本市办理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
本办法有效期内全市中小客车增量配额为12万辆,通过无偿摇号和有价竞拍方式分配。
市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负责指标配置的具体工作。
各类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不分所有制性质,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中小客车指标的(以下简称指标),应当依照本办法到市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办理指标申请登记。
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办理增量指标申请登记。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包括:
(一)本市(含增城市、从化市)户籍人员;
(二)驻穗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三)持有效身份证件并在本市连续居住三年以上,且每年累计9个月以上的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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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持有效居住证满三年以上,并在本市连续交纳养老保险和个人所得税三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单位申请办理登记的条件和内容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规定。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参加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竞拍。
市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应当公布增量指标摇号和竞拍结果,并向取得增量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竞拍所得收入由本市财政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事业支出。
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竞拍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市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办理指标证明文件,逾期视为弃权。
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竞拍成交或摇号成功的申请人,其增量指标申请登记自动作废。
未配置成功的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由指标管理机构顺延至下一次配置。
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办理中小客车下列手续时,应当出示指标证明文件:
(一) 缴纳车辆购置税;
(二) 办理车辆赠与公证。
对取得指标的,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车辆购置税的征免事宜后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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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公证机构办理车辆赠与公证时,应当予以注明。
单位和个人持上述文件和指标证明文件,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转移及外地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
单位或个人转移、报废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需要更新中小客车的,可以自办理完成车辆转移、注销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直接取得中小客车更新指标,办理指标证明文件。
中小客车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不得转让。指标有效期内,个人不得重复办理指标申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