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际贸易案例
篇一:国际贸易实务经典案例分析集锦
[案例1]
有一份CIF合同在美国订立,由美国商人A出售一批IBM电脑给香港商人B,按CIF香港条件成交。双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的形式及合同有关条款四个型号要求依据客户样品制造的。付款方式为,客户先支付定金1000美金,剩余局部30%和70%分别以L/C和T/T支付(在货物生产完毕通知客户支付)。客人随即开来信用证,A公司按合同和L/C要求开头生产货物,但发觉其中按客人样品要求订做的货物不能完成,由于客人订货的数量比拟少,开发该产品非常不合算。因此准备从其他厂家购进该产品,但圆满的是,却始终无法找到生产该产品的厂商。而此时已接近装船期了,其他货物亦相继生产完毕。A公司只好告知B公司上述问题。B公司要求取消全部的货物并退还定金和样品,他的理由是,他要求订做的货物是非常重要的,不能缺少,因A公司没有按时完成货物,错过他的商业时机。A公司也感到无可奈何,的确理亏,只好同意客户的要求,担当一切货物积压的损失。
[案例分析]
A公司应反省一下,为什么会造成如此被动局面?
1.对客户的样品没有做认真讨论,就简洁地认为自己可以生产或从其他地方购置,以致确认客户的定单。
2.对于客户特殊重要的货物,应当赐予重视。由于客户将样品从国外带到中国交给A公司订做,S公司确认可以生产,最终却没有生产出来,客户固然感到非常绝望。要是换成其他产品不能完成,或许客户会牵强同意不至于取消合同。
3.依据《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重大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取消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本案的卖方已构成重大违约(数量缺乏),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案例5]
有一年我国外贸公司向德国出口大麻一批,合同规定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但在成交前,我方曾向对方寄过样品,合同订立后我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像”。货到德国后,买方出具了货物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要求赔偿600英镑的损失。我方拒绝赔偿,并陈述理由说:我批商品在交货时是经过选择的,由于是农产品,不行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也不至于比样品低7%。
问题: 我方失误在哪里?是否可以该商品并非凭样成交为由而不予理赔?
[案例分析]卖方避开对交易货物的品质担当双重担保义务(既凭规格又凭样品);虽卖方电文中告知对方货物与样品相像,而不是完全相符,但买方有权保存所赔的权利;买出具品质比样品低7%的证明,虽不符合实情,卖方拿不出留存样品,故要赔偿600英镑。
[案例6]我出口公司与美商凭样成交一批高级瓷器,复验期为60天,货到国外经
美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但事隔一年,买方来电称:瓷器全部消失“釉裂”,只能削处理销售,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赔偿60%,我接电话后马上查看留存的复样,发觉其釉下也有裂纹。
问题: 我方因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货物与样品关系:货物品质要与样品品质相符。
这批瓷器消失“釉裂”由配方本身与加工不当所导致。买方收到货物时无法发觉,要经过一段时间后才可显露出来;留存样品与消失同样状况,所以要赔偿。
第三章 货物的数量
[案例1]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驴肉到日本。合同规定,该批货物共25吨,装1500箱,。如按规定装货,,余下100千克可以不再补交。当货物运抵日本港口后,日本海关人员在抽查该批货物时,,。 因此该批货物实际装了30吨。。,。此外,由于货物单据上的净重与实际重量不符,日本海关还认为我方少报重量有帮忙客户逃税的嫌疑,向我方提出意见。经我方解释,才未予深究。,不再退还,也不补付货款。本案说明白什么问题?
[案例分析]世界上很多国家的海关一般对货物进口都实行严格的监管,如进口商申报进口货物的数量与到货数量不符,进口商必定受到询查,如属到货数量超过报关数量,就有走私舞弊之嫌,海关不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