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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有关规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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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有关规定.ppt

上传人:经管专家 2012/2/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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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有关规定.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1 机动车驾驶证
(1)机动车驾驶证应记载持证人的信息有: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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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车辆管理所应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的内容有: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3)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
(4)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5)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期。
(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2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
申请准驾车型
车型代号
年龄
身高
两眼裸视力或娇正视力
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
C1、C2
18 < 70
150cm

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
A3、B2
21 < 50
155cm
≥ 0
中型客车
B1
21 < 50
150cm
≥ 0
牵引车
A2
24 < 50
155cm
≥ 0
大型客车
A1
26 < 50
155cm
≥ 0
3 资格条件
(1)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2)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3)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不得有在造***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记录。
(4)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
3 下列情况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2)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4 换证、补证和注销
(1)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2)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损坏或纪录填满时。应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申请补发或换发。
(3)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三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4)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5)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5 记分和审验
(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2)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3)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4)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
(5)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三考试。
(6)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