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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经贸关系中的重大法律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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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中美经贸关系中的重大法律问题
一、最惠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对外经贸关系, 中国从1955年开始先后与一批发展中国家签订了双边经贸条约,如通商航海条约、贸易协定、贸易与支付协定等,主要使用最惠国待遇条款。从1970年开始,中国逐步同发达国家签订最惠国待遇条约。1979年7月7日,中美两等互利和非歧视的基础上签订了《中美贸易关系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协定》于1980年2月1日生效。《协定》共10条,主要规定了最惠国待遇适用于:(1)进出口、转口、过境货物的关税和各种费用及其征收的规章、手续和程序;(2)进出口货物的报关、过境、仓储和转运的规章、手续和程序;(3)对进出口货物或劳务所征收的国内税、费;(4)进口货物在国内销售、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所适用的一切法律、规章和要求;(5)发放进出口许可证的手续;(6)进口数量限制的放宽;(7) 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活动的便利条件;(8)商号、公司和贸易组织在另一方进行业务活动所提供的各种便利和代表机构的设立;(9)上述主体进行金融、财务、货币和银行交易时尽可能提供优惠和便利等。
中美最惠国待遇既适用于货物贸易以及有关的活动方面,也适用于金融、劳务等服务贸易方面,还适用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协定》是中美经贸关系的基础。但是,按照《协定》第10条第(1)、(3)款的规定,协定初始有效期只有3年,且规定了缔约一方基于国内法的原因可以中止协定或协定任何部分的实施。美国《1974年贸易法》存在“对限制移民的非市场经济国家不得给予最惠国待遇”的条款,美国为了能给中国最惠国待遇,1980年决定对中国豁免适用上述条款,但必须每年办理继续延长豁免的法律手续,其程序是:由美国总统在每年7月豁免期满的前30天,决定是否继续给予中国最惠国待遇,并通知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可以作出决定以简单多数票否定总统的决定;总统可以否定两院的决定;两院以2/3多数票仍可以否定总统的决定。
协定生效以来,美国每年审议延长给予中国最惠国待遇只是履行手续而已,中美贸易有很大的增长,如1972年中美贸易额只有1288万美元,,1989年增至123亿美元。①但是,1989年的“六四风波”和东欧剧变以来,以及苏联解体以后,美国国会每年在审议延长给予中国最惠国待遇时,借口中国的人权、出口军火、对美国的贸易盈余等问题,对中国施加压力。特别是1993年6月2日,布什总统宣布继续延长给予中国最惠国待遇,美国参、众两院先是相继通过议案否定布什的决定,在中国和美国对华贸易企业及友好人士的强烈反对下,9月22日又通过延长给予中国最惠国待遇附加
“人权和武器控制”条件的折中议案;9月28日,布什否定了两院有条件延长给予中国最惠国待遇的议案;9月30日,美国众议院以345:74票否定了总统的决定,但参议院举行投票时,是59:40票,未能达到2/3多数票否定总统的决定。
美国根据其国内法审议《中美贸易关系协定》所确定的最惠国待遇,没有法理根据。
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是当代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在现代条约实践中,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限于有关领事职权和豁免的协定中,而在国际经贸协定中一般都采用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等重大的多边贸易条约,都确认了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非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