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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局“三公经费〞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XX局〔以下简称省局〕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管理,有效控制“三公〞经费支出,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国家平安监管总局“三公〞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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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局“三公经费〞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XX局〔以下简称省局〕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管理,有效控制“三公〞经费支出,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国家平安监管总局“三公〞经费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省局机关,XX分局和直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三公〞经费是指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境)费。
第四条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部门预算编制政策,合理编制“三公〞经费预算,不得超预算支出。
第五条 严格“三公〞经费监督,及时公开“三公〞经费预算、决算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第六条 本方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省局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责,开展一般公务活动和平安监察执法所配备的机动车辆,包括一般公务用车和平安监管监察用车。
第七条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是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包括车价、相关税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停车费、平安奖励费用等支出。经费使用实行统筹规划,预算总额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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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平安监管总局批准的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方案,编制购置经费预算;参照核定的编制数及定额标准,编制运行维护经费预算。
第九条 公务用车购置严格执行“先审批、后采购〞制度。公务用车购置方案由省局办公室提出,经局长办公会意见同意后,由办公室、科技装备处、财务处、纪检组监察室共同组成采购小组,按照政府采购或招标方式统一采购。
第十条 加强公务用车油耗、维修、保险、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运行费用的单车核算,定期考核分析单车费用支出情况,有效控制和降低单车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原那么上不得进行装饰和增配,确有必要进行装饰和增配的,要严格控制在购置价格2%以内,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通过政府采购实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保险,通过专用徽通卡支付过路过桥费。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程序:
购置费按照招标采购价格,经局长审批后,由财务处根据预算资金渠道统一支付。
燃油费、过路过桥费由办公室根据单车消费情况,适时适量进行充值,经财务部门审核、局长审批后转账支付。
维修费每季度结算一次,由办公室统一核算,经财务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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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审批后转账支付。
保险费按照招标采购价格,经局长审批后统一支付。
零星过路过桥费、停车费、洗车费等杂费,由驾驶员填单,经办公室审核,财务部门审批,按月打入报销人工资卡。
平安行车奖励由办公室统计平安行车里程,提出奖励方案,经局长审批后,按月打入驾驶员工资卡。
第三章 公务接待费
第十四条 本方法所称公务接待费,是指由财政预算核定,确因公务接待需要而合理开支的费用。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费实行预算总额控制、只减不增,严格审批、限额报销。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应当在定点饭店或者职工食堂按规定的标准安排。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