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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合同的效力.doc

上传人:pppccc8 2017/7/26 文件大小:6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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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事实劳动合同的效力
论文摘要
事实劳动关系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也我国的《劳动法》并不认可事实劳动关系,对劳动合同要求书面形式,这就使劳动者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遇到了难题,怎么样避免事实劳动的存在,怎样解决这个社会问题,是国家的法律需要认真对待的,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正视的。
关键词: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合同
所谓事实劳动关系是相对于由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动关系而言的,指的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建立劳动关系或变更原劳动关系时,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只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约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但双方在实际工作中存在权利和义务关系。换言之,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没有书面合同形式的劳动关系,或者说是一种通过订立口头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一、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原因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施行,《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可见,《劳动法》在制定时是不承认事实劳动关系的,也就是说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是不合法的。我国在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劳动法律法规很不健全;同时由于在国有企业固定工转制的过程中,出现了大量不规范的做法和错误的认识,导致我国事实劳动关系广泛存在。据平顶山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有关资料显示,其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有30%左右的案件是因为事实劳动关系而引起的。仔细分析这种情况,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确立劳动关系时,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可以说,这是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最主要的原因。其原因又有以下几个方面:1、一些企业对法律上建立劳动关系的形式要件不够重视,对处于试用期的合同制员工迟迟不订合同,等试用期满后仍然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始终维持着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2、受某些官僚作风,尤其是一些上级主管部门领导的行政干预,使有些本不符合企业招工标准或法定条件的员工进入企业;3、一些企业领导和员工的法制观念淡薄,对劳动政策理解得不深不透。其表现在以口头协议或不成文的协议替代劳动合同,甚至有些企业或劳动者在确立劳动关系时,主动要求不与对方签订劳动合同。其中企业方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有三种:(1)、有的厂长担心同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职工不服从领导;(2)、怕留不住人才。一些职工,特别是素质高,技术好的职工错误地认为,同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存在着较严重的人身依附关系,个人的自由受到了限制。因此,企业一旦提出签订劳动合同时,员工反倒不愿意,但若拒绝的话,又怕领导不信任,因此干脆选择
“跳槽”以获得解脱,这样一来,企业为避免员工流失,只好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3)、想避开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如我国《劳动法》规定,企业每年必须为其合同制工人缴纳大约相当于职工年度工资总额的25%的社会保障金(包括20%的养老保险,2%的失业保险和3%的医疗保险);职工方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大致有四种情况:(1)、法制观念淡薄,认为订立合同没用;(2)迫于企业方的压力,不敢提出要求,怕失去工作。(3)、对实行合同制度不理解,怕合同期满后企业严格执行劳动合同而丢掉饭碗;(4)、一些职工,尤其是技术好,素质高的职工错误地认为,同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