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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正当防卫
主讲人:徐军伟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处理与正当防卫有关的一切问题时,都要把握这一核心内容。正当防卫的客观特征是,在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
1、实施正当防卫必须是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这一前提下。《刑法》所指的不法侵害,主要是指构成犯罪的侵害行为和其他侵害程度较为严重的不法侵害行为。这是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挑拨、相互斗殴这些形似正当防卫而实为违法犯罪行为的关键。
(1)防卫挑拨是指为了加害对方,故意以挑拨、引诱等方法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
(2)相互斗殴是指参与者在其主观上的不法侵害故意的支配下,客观上所实施的连续互相侵害的行为。由于斗殴的双方都具有不法侵害他人的意图,而没有防卫意识,故不属于正当防卫,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成立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等。但是,在斗殴过程中或结束时,也可能出现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因而也可能进行正当防卫。
例如:在相互斗殴中,一方求饶或者逃走,另一方继续侵害的,前者可以出于防卫意识进行正当防卫。偶然防卫,是指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巧合了正当防卫的其他条件。如甲故意田枪射击乙时,乙刚好在持枪瞄准丙实行故意***行为,但甲对乙的行为一无所知。通说认为,甲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
2、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刑法》所称的“正在进行”是指:
1)不法侵害行为是实际存在的,而不是仅凭主观臆断或推测的。
例如: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吵,甲威胁乙要拿刀砍他,乙认为甲真的要拿刀砍他,就将甲打伤。乙的行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因为甲仅仅威胁乙,并没有实施如其对乙所说的不法侵害行为。乙仅凭主观推劫,认为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发生,遂进行所谓的“防卫行为”,是属于“假想防卫”行为,即把并不存在的不法侵害误认为存在而进行的防卫行为。行为有过失失的,法律规定构成过失犯罪,要追究法律责任。
2)实施正当防卫行为必须在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合法权益正处在被侵害的危险状态中。如果不法侵害已终止,就不能实施正当防卫。由此看出,实施正当防卫还必须以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为前提。一旦不法侵害者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主动或被迫放弃其不法侵害行为的实施,遭受不法侵害的人就不能对其实施正当防卫。
例如:A在遭到歹徒抢劫时,。然后A又在歹徒身体的要害部位踢了一脚致歹徒死亡。A制服歹徒并将歹徒捆起来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致歹徒死亡的一脚就不属于正当防卫。因为A将歹徒捆起来后,就意味着歹徒对A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由于其捆而被迫中止,此时,A再踢歹徒并致其死亡的行为就不属于正当防卫,则是一种"事后防卫"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
3、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这是指防卫的性质、手段、强度以及后果等方面与法律侵害行为明显不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