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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法律事务外包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标准本行法律事务外包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法律事务外包工作对本行法律事务的专业性和提升工作效率的积极作用,有效控制和防范法律风险,保障本行业务经营健年法律参谋的费用按照本行费用预算相关制度规定在聘用单位列支。
专项律师管理
第一节 专项律师管理的一般要求
第十五条 总行、分支机构可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聘用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效劳。
第十六条 本行聘用的专项律师须在本行公布的专项律师范围内进行选聘。特殊情况需聘用公布范围外律师的,须报资产保全部根据授权情况审核或转报行领导核批。
第十七条 可列入公布范围的专项律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律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执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具有扎实的法学专业理论知识和良好的专业素养;
〔四〕具有三年以上从事金融法律事务工作的经验;
〔五〕具有丰富的代理经验和办案能力;
〔六〕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影响力和良好声誉。
具有特定业务专长的可适当放宽作为本行专项律师的条件。
第十八条 专项律师范围的公布:
南京地区可供聘用选择的专项律师范围由总行公布;分行可供聘用选择的专项律师范围由分行公布,并于公布之日向总行资产保全部备案。总行可对分行公布的专项律师范围作出调整意见。专项律师范围原那么上每年年初公布。已被聘为常年法律参谋的律师可直接作为备选专项律师。
纳入公布范围的专项律师事务所应与本行签署?专项律师法律效劳合作协议?〔附录2〕
第二节 分行专项律师聘用制度
第十九条 分行聘用专项律师,采取属地管理的原那么,由分行属地审核,属地办理。
第二十条 分行聘用专项律师的报备要求:
分行应按照本方法所规定的法律事务外包管理职责,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分行的专项律师管理的实施细那么,报总行资产保全部备案后实施。
分行应于每年年末将本分行发生的专项律师聘用状况以及律师费用支付状况报送总行资产保全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分行选聘贷款清收专项律师的,律师费用支付标准应按照当地政策标准与执行收回效果相结合的原那么确定。
第三节 南京地区专项律师聘用制度
第二十二条 诉讼代理律师聘用审批:
〔一〕南京地区各经办机构认为需要聘用律师代理诉讼案件的,应从公布范围的律师事务所中选聘律师,向本行资产保全部呈报审批〔附件3〕。
〔二〕资产保全部根据授权情况进行审批或上报行领导进行审批。
〔三〕聘用律师审批未获同意之前,各经办机构不得擅自聘用律师。但对于情况紧急,需要立即聘用律师办理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经 请示有权审批人同意后,各经办机构可以先行聘用,但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补报聘用申请表,履行书面报审程序。
〔四〕对于本行已委托整体外包清收的不良资产包,是否履行律师聘用审批程序,按照外包相关协议执行。
〔五〕对于本行局部业务律师聘用审批另有规定的,按照其相关规定执行,但经办机构应在每年年末就律师聘用管理情况向资产保全部进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 诉讼代理律师聘用合同的签署:
〔一〕律师聘用申请表经审批同意后,经办机构应根据审批意见,于五个工作日内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本行格式?委托合同?〔附录4〕。
〔二〕如经审批同意签订非我行格式?委托合同?的,合同文本须另报有权合同审查部门审批同意后签订。
〔三〕格式?委托合同?或非格式委托合同的签订,均须一式三份,经办机构、律师事务所各留存一份,报资产保全部备案一份。
第二十四条 非诉讼代理律师聘用审批
南京地区各经办机构认为需要聘用律师代理合同法律审查、商务法律谈判、法律尽职调查或其他需要委托专业律师处理的法律事务,应从公布范围的律师事务所中选聘律师,向本行资产保全部提交书面申请,经资产保全部审查后报分管行领导核批。
第二十五条 非诉讼代理律师聘用合同的签署
〔一〕律师聘用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经办机构可与与律师事务所签订非我行格式?委托合同?,但合同文本须经有权合同审查部门审批同意。
〔二〕?委托合同?签订须一式三份,经办机构、律师事务所各留存一份,报资产保全部备案一份。
第二十六条 专项律师费用的支付
〔一〕经办机构支付专项律师代理费用,应按照委托合同计算和执行。
〔二〕经办机构支付专项律师代理费用,应逐笔报资产保全部进行复核〔附件五〕,未经复核确认,不得支付。资产保全部根据授权情况审核或上报行领导核批。
〔三〕专项律师同意减免律师费用的,经办机构应当要求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书面说明存档。
第五章 法律事务外包跟踪评价
第二十七条 律师聘用单位和律师核准机构应当对法律事务外包情况进行跟踪评价,确保律师效劳的标准、全面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