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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基层法律效劳所管理方法
〔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59号发布〕
第一章总如此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效劳所的监视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效劳所依法执业,结合基层法律效劳工作的实际和开展需要,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发区、旅游区或者经济兴旺的行政村设立业务接待站〔点〕。业务接待站〔点〕应当有固定的场所,接待业务由本所的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承办。
 基层法律效劳所设立业务接待站〔点〕,应当报经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
   第十七条  基层法律效劳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基层法律效劳所分立、合并,应当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基层法律效劳所修改章程的,应当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核准。
   第十八条  基层法律
效劳所停办,应当在完成善后清算工作后,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缴该所的执业证书、印章、票据、案卷及有关文件,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基层法律效劳所经核准登记后六个月内未能开业的,或者开业后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年度将本地区基层法律效劳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情况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基层法律效劳所应当依照本方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第二十一条  基层法律效劳所设主任一名,根据需要可以设副主任。基层法律效劳所主任,除应具备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执业资格外,还应当有二年以上从事基层法律效劳工作或者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经历。
   第二十二条  基层法律效劳所主任,应当经基层法律效劳所民主推荐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名,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委任或者聘任。
   第二十三条  基层法律
效劳所主任为该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管理本所行政事务和组织开展业务工作,负责向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基层法律效劳所应当建立所务会议制度,民主管理本所重大事务。
   所务会议由本所全体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组成,行使如下职权:
   〔一〕制定本所的开展规划和年度工作方案;
   〔二〕制定本所的管理规章制度;
   〔三〕审议本所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预决算报告和重大财务开支工程;
   〔五〕审议对本所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和辅助工作人员的奖励和处分;
   〔六〕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基层法律效劳所对在本所从业的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应当实行聘用制。
   基层法律效劳所聘用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应当符合司法部规定的执业条  件和聘用程序,办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效劳工作者执业证?。
   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调离、辞职或被辞退、开除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其?法律效劳工作者执业证?,报请原执业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六条  基层法律效劳所应当对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加强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加强对其执业活动的检查、
监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定期考核、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基层法律效劳所对有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和本所章程、制度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基层法律效劳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用文秘、财会、行政等辅助工作人员,参照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聘用方法进展管理。
   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变更情况,应当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  基层法律效劳所组织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开展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如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效劳业务范围、工作原如此和效劳程序的规定,建立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疑难法律事务集体讨论、重要案件报告等项制度;
   〔二〕建立对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效劳质量、效率的检查、监视、考评和处分制度;
   〔三〕自觉承受委托人和社会的监视;
   〔四〕统一收费,公开收费工程和收费标准,严格遵守基层法律效劳收费管理制度;
  
〔五〕对符合规定条  件的当事人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六〕建立健全基层法律效劳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基层法律效劳所的财务管理,原如此上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
   实行自收自支的基层法律效劳所,应当单独设立某某,由专人负责财务工作,建立健全会计帐目,严格开支范围和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