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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
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
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
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三)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
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
按与财产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五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作价折归
被保险人的金额按第十四条所定的比例扣除。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
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及必要的账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
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
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第十七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 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被保险人需恢
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第十九条 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4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
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
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
实施。
  
  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保险
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
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四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
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
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 15 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申请仲
5裁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解释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本条规定了凡是投保财产,被保险人必须对其具有可保利益,即被保险人对投保财产具有经
济利害关系,否则不能投保。
  
  第二条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
以内:
  (一)金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