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章再保险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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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再保险与原保险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
1) 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
从逻辑关系上看,原保险的存在是再保险存在的前提,再保险是原保险合同所承担风险和责任的进一步分散发展和保险公司之间竞争的加剧,要求再保险公司经营专业化,到19世纪中叶,开始出现专业再保险公司,专门从事再保险业务。
1852年,德国科隆再保险公司创立,成为世界上第一家独立的专业再保险公司。
专业再保险公司的出现对促进再保险业务的发展发挥了很大的推动作用,特别在分保技术方面显示出专业化的优越性。
再保险业务创新—超额赔款再保险
传统的再保险方式是比例再保险,由分保双方以保险金额为计算基础分配责任。
19世纪后期特别是进入20世纪以来,为解决巨灾风险和巨额风险的保障问题,以赔款为基础计算分保双方责任额的超额损失再保险(即非比例再保险)产生和发展起来。
1910年,英国第一次签定了赔款分保合同。由于这种赔款分保方式对巨灾风险和巨额损失的保障作用显著,手续也较为简单,这种分保方式不断发展,现已成为各种保险业务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再保险方式。
再保险市场的形成
再保险市场---是买卖再保险的场所以及其他交换形式的总和。再保险市场伴随着再保险的产生而存在,随着再保险的发展而发展。
地理界限对再保险的限制较小,巨大的保险责任有必要超越国界,进入国际市场,寻求更大的保障。
产生了一些世界性的再保险公司,在许多国家的重要城市设立分支机构,吸收当地保险公司的再保险业务,和来自世界各地的再保险业务,逐渐形成了国际再保险市场。
目前,世界上主要的再保险市场有伦敦、欧洲大陆、纽约、东京四大市场。
第三节再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一、再保险的职能。
分散风险和责任,保险公司为了经营 的稳定,将承担的一部分风险责任在国内和国际范围分散,使灾害事故责任均衡化,利用集中起来的保险基金, 保障巨大灾害事故的经济损失。
二、再保险的特殊职能:
1)  再保险对固有的巨大风险进行有效分散—平均风险责任
2)  再保险对特定区域内的风险进行有效分散
标的数量大,但单一标的的保险金额不大,风险因累积责任而增大,但由于大量同一性质的标的集中在某一特定区域,可能由同一场事故引起大面积标的发生损失,造成风险责任累积。
如农作物保险
3)对特定公司的累积风险进行有效分散
特定公司
跨险种平衡分散累积风险
4)通过相互分保,扩大风险分散面
总的风险责任没变,但实现了风险单位的大量化和风险责任的平均化
二、再保险的微观作用
1、在业务经营上的作用
1)扩大直接业务的承保能力,增加业务量。
2)控制责任,稳定企业经营
2、在财务上的作用
1)降低保险经营成本 。
2)增加资金运用量 。
3)有利于财务稳定
3、在管理上的作用
促进保险企业加强管理。
四、再保险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意义
1、形成巨额的全球性的保险基金
2、促进国内保险事业的发展
3、促进国际贸易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4、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
5、为国家创造外汇收入
第四节 再保险的分类
一、按照分保安排方式分类:
1)  临时再保险合同
2)  合同再保险合同
3)  预约再保险合同
临时再保险
定义:是在保险人有分保需要时,临时与再保险人协商,订立再保险合同,合同的有关条件也都临时议定。
优点:
灵活性:对于保险公司,当承保的单一风险大于其自留的限额时,可以自由选择安排多少分保、向谁安排等;再保险公司则可以根据业务情况和自己的承保能力自由选择接受与否、以及接受的份额。
针对性:逐笔成交,常用于一张保险单或一个危险单位的分保安排;保险公司必须将风险的整体情况和分保安排的条件如实告知再保险公司,一般保障条件与原保单一致。再保险接受人可以清楚地了解业务情况,收取保费快捷,便于资金运用。
缺点
l临时分保手续较为繁琐,分出人必须逐笔将分保条件及时通知再保险人;
对方是否接受事先难以判断,如果不能迅速安排分保就要影响业务的承保或对已承保的业务保险人将承担更多的风险责任。
连接:
临分业务与直接保险业务中的共保业务有相似之处,都是由几家公司分担同一风险的责任。不同之处在于契约关系:临分业务的主体是分出公司与再保险接受公司,二者之间存在分保关系;而在共保业务中,不存在分保关系,也就没有再保险接受公司。除此以外,在临分业务中,再保险接受人还要给分出人一定的分保手续费,以分担分出公司的管理成本。
合同再保险
定义:也称固定再保险,是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事先签定再保险合同,约定分保业务的范围、条件、额度、费用等,在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