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吉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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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交发[2014]35号附件1
吉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开展勘察工作时确定。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应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特殊情况,项目法人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承担勘察设计变更的单位应按时限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并对设计变更文件负责。
第十条 设计变更文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组织审查,并按职责权限申报或审批。
(一)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经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查,由参审部门分工合作、各负其责。对情况比较清楚,不需现场调查或论证的,直接提出审查意见或审批;对情况复杂、工程量及资金额度变化巨大的,由各参审部门组成现场核查组或由各参审部门并邀请有关专家(或咨询机构)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或审批。其中,费用变化超过400万元(含400万元)的,须报厅党组会讨论决定后,批复较大设计变更,申报重大设计变更。
(二)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决定是否实施,并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对报批设计变更的资料负责,报批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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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计变更申请书;
(二)设计变更说明;
(三)设计变更的勘察资料、设计图纸及原批复设计相应图纸;
(四)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预算文件,费用变化不应超出预估费用。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审查或审批时限
(一)一般设计变更项目法人自收到设计变更文件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认工作;
(二)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经审查具备条件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无正当理由,较大设计变更超过审批时间未批复的视为同意。情况复杂需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除外。
第十三条 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实施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重大、较大设计变更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跟踪核查,并附相关图片和影像资料。
紧急抢险发生的变更,由项目法人先行确定变更性质。属于较大变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概要说明变更事由并报告审批单位,以便审批单位决定是否需到现场了解情况。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工程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时,项目法人应按有关规定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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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每半年将汇总情况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上半年报备的变更内容截止到7月30日,报送期限为8月15日前;下半年报备的变更内容截止到12月30日,报送期限为次年1月15日前。
第十六条 设计变更费用审批,以《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吉林省有关规定为依据。
(一)设计变更增加的费用原则上在招标结余和预备费中列支,如上述资金仍不足时,从批准的概(估)算与预算差额中列支。
(二)设计变更节省的工程费用作为工程预备费管理,按照规定使用。
(三)设计变更费用核定
1、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费用按以下方式核定:
(1)按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吉林省有关规定编制预算。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采用编制投标控制价上限时采用价格信息,价格信息中没有的材料价格,采用编制设计变更时的编制年当期市场调查价格,特殊情况下,个别地产材料价格针对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发生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取。
(2)批复预算中未包括的设计变更项目,由省级造价部门审查其取费标准、计价依据。
(3)项目法人按合同清单单价核定费用。无清单单价的,按合同段中标价(扣除暂定金)与批准预算建筑安装工程费的下浮幅度核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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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般设计变更费用按以下方式核定:
(1)执行合同清单单价。无清单单价的,按编制投标控制价上限时取费标准、计价依据编制预算,按合同段中标价(扣除暂定金)与批准预算建筑安装工程费的下浮幅度核定费用;
(2)批复预算中未包括的设计变更项目,参照重大及较大变更核定方式编制预算。
项目法人负责审查取费标准、计价依据,按合同段中标价(扣除暂定金)与批准预算建筑安装工程费的下浮幅度核定费用。
(四)增加费用的设计变更超出批复预算,但不超批准概(估)算,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超批准概(估)算,又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先明确设计方案,暂停增加费用的批复,项目法人应通过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调整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