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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管理考核办法.doc

上传人:guoxiachuanyue011 2017/7/27 文件大小:5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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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强化对评标专家的日常监督考核,规范专家评标活动,提高评标专家的评标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7部委令2001年第12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3年第29号)、《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青招投标办[201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监管局)负责建设、管理、培训、考核等工作,依法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经本人申报、单位推荐,通过省监管局审查,录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有关技术、经济等专业人员。
第五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的各类信息应当保密,任何单位、人员不得透露。
第六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省监管局书面报告,按规定进行变更:
(一)职称、职务或执业资格有变化的;
(二)工作单位有变化的;
(三)单位、手机等联系方式有变化的;
(四)因健康等原因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五)迁居外地工作的;
(六)不愿意继续担任评标专家的;
(七)其它应当报告的。
第七条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提供个人资料,对内容真实性负责;
(二)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遵守相关规定,完善个人信息,并录入指纹和相关身份信息;
(三)按照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发出的语音通知和短信,按要求走专家通道按时到达评标地点,并按规定存放通讯工具;
(四)评标前应承诺公平、公正履行评标职责,严格遵守各项有关规定;
(五)当评委评分与平均分值高低相差20%的,为异常性打分,并应作出解释和书面说明,存入评标档案;
(六)主动向省监管局反映评标中出现的各种违法问题;
(七)配合有关部门对评标投诉问题的调查;
(八)掌握计算机技术,熟练进行电子辅助评标操作;
(九)专家外出学****或交流三个月以上,应登录《青海省招标投标网》专家管理系统申请请假;
(十) 其它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八条 评标前,全体评委应当采用民主推荐的方式产生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并将产生过程记录在评标报告中。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组织协调评委工作,确定评标工作顺序;
(二)组织评委研读招标文件,对有争议的问题组织讨论,并归纳评委意见;
(三)必要时向投标人发出书面质询,并回复对质询处理意见。
第十条 评标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委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曾在本次被评标的投标单位工作过,离开该投标单位未超过三年的;
(二)直系亲属有在被评的投标单位任职、兼职或持有股份的;
(三)与被评的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次公正评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当按时接受省监管局组织的培训,因故不能参加培训,应当在培训前向省监管局请假;
不接受培训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无故不参加培训的,暂停评标资格,待补训合格后,恢复评标资格;
(二)中途退出培训,且不请假的,暂停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