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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7]
【颁布单位】无锡市人民政府
【发 文 号】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
【颁布日期】2007-09-28
【实施日期】2007-09-28
【标 题】无,并到当地检验机构申请安全监督检验。承担改造和重大维修工程的单位须向使用单位提供改造和重大维修的质量合格文件;
(三)电梯的改造、维修保养单位不得将其承揽的改造、维修保养业务进行转包或者分包;
(四)拆除电梯须委托具有相应安装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签订安全施工合同,制订安全拆除方案。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选购、安装、交付电梯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购有相应资质生产厂家生产的,具有产品合格证书的电梯,其选型、配置及备用电源的配备须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住宅电梯的选配还须符合JG/T5010《住宅电梯的配置和选择》标准。
(二)电梯的安装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保证其安装的电梯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三)向使用单位移交完整的技术档案,并附有齐全的各项证书,提供有关安全使用的警示说明或者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确保电梯在使用过程中符合下列运行条件:
(一)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标明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二)有电梯安全使用的警示说明或者警示标识;
(三)使用于防爆场所以及建设工程等特殊环境下的电梯还须满足相应的安全使用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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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确保电梯安全运行的通风、温度、湿度等环境要求。
第十二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的安全使用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确保电梯经检验机构安全检验合格后才方可投入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二)按规定配备经过质监部门考核合格的电梯安全管理员;
(三)根据使用场所、用途和安全需要,配备有资质的电梯操作人员;
(四)制订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对电梯的使用和运行安全负责,保证消防、报警通话等系统的安全可靠;
(五)确定专人保管电梯层门三角(专用)钥匙,非专业人员不得使用;
(六)变更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后续维护保养单位须确认被交接的电梯处于安全状态,同时向质监部门申领新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七)在电梯发生事故时,及时组织排险、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当地质监部门;
(八)无电梯维修保养资质的使用单位,须委托具有电梯维修保养资质的单位对电梯进行维修保养,签订维修保养合同;
(九)不得使用无证人员从事电梯维修保养和操作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在用电梯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逾期未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的,除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外,电梯的定期检验日期不变。
第十四条 电梯安全管理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电梯运行和管理记录,督促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做好质量检查和相关保养、故障、事故等记录;
(二)监督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定期检修、保养电梯;
(三)发现电梯运行安全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向本单位负责人作出暂停使用的建议;对存有严重故障、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