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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
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
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包括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以下简称易地搬迁)、稳定退耕还林成果生态移民搬迁(以下简称生态搬迁)、财政县外购房,已签订拆房复垦协议但未拆房的;以及符合拆房复垦条件且搬迁户承诺拆房复垦的,经县国土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作为搬迁对象,其安置补助完善手续转为拆房履约保证金,待原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去除后无息退还。不符合拆房复垦条件的搬迁户务必自拆后才能兑现安置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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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梯度转移和其他自主建房搬迁的,务必去除原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后才能兑现安置补助。
(二)以下人员不得列入搬迁安置补助对象:
(按照三峡库区后续规划实施搬迁)。
、生态搬迁、扶贫搬迁、农村 D 级危房改造补助的。
3."空挂户'及搬迁户中非家庭成员的挂靠人员。
三、安置方式及补助标准
易地搬迁、生态搬迁、扶贫搬迁和农村 D 级危房改造,对不同安置方式的搬迁对象赋予差异化补助。
安置方式分为自主分散安置和政府统建集中安置两种方式。
(一)自主分散安置方式包括转户进城镇、梯度转移及其它安置。
转户进城集镇安置的搬迁户,按 8000 元/。安置对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自行添置建筑面积低于 90 平方米、交易价格低于当地市场均价的首套住房的,凭镇政府出具的高山生态扶贫搬迁身份认定证明和购房手续免交房屋交易契税。转户到县外安置的,按 8000 元/人的补助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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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持续从事农业生产的搬迁户,包括在本镇、村内实行由高转低、由远转近、相对集中举行梯度转移安置的和其他分散自主安置的,均按 7000 元/人的标准赋予补助(含根基设施创办补助)。
梯度转移安置不得进入三峡库区生态屏障区(城集镇除外)。
(二)政府统建集中安置是指迁入经县政府批准统一创办的集中安置点举行的安置,按 7000 元/人的标准补助到搬迁户。
高山生态移民集中安置点居住对象为本镇范围内放弃原宅基地
并实施复垦的农村居民,地灾避让搬迁、扶贫移民、退耕还林生态移民、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土地整治、巴渝新居、库区居民点搬迁户、危旧房改建户、连体房户、无房户、户改退地的连心房等符合农村宅基地批准条件的农村居民。
本细那么施行前各年度已下达尚未实施完毕的易地搬迁、生态搬迁、扶贫搬迁、D 级危房改造的补助资金仍按原标准执行。
四、工作步骤及要求
(一)报批实施方案。镇政府根据县搬迁办下达的年度搬迁筹划,按照群众自愿申请、村初评、镇审核公示的程序确定年度安置对象,编制年度实施方案(附安置对象花名册)报县搬迁办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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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搬迁实施。镇政府根据审批的实施方案,逐户签订搬迁协议,促使落实安置住房和原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去除等工作。
(三)兑现补助资金。工程实施完毕后,镇政府组织自查验收,形成验收报告,报送县搬迁办,县搬迁办组织相关主管部门举行综合验收。待综合验收合格,县上拨付补助资金,镇政府按照规定标准与搬迁户结算。
(四)加强档案管理。按照以下要求分类整理高山生态扶贫搬迁档案资料,并送县搬迁办、发改委、扶贫办、城乡建委备案。
。包括实施工程的上报文件、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筹划下达文件、公示资料及图片证明等材料。
。包括农户信息卡、搬迁申请表、新旧房屋照片、户主身份证和家庭户口复印件、户口迁移手续、补助资金兑付证明、旧房
去除证明、建房审批及购房手续等原始资料。
。包括规划方案、工程设计、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及竣工验收备案的相关资料。
五、工作措施
坚持"统分结合、整合职责、分线落实'原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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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搬迁办:负责镇搬迁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组织编制全镇年度实施方案,统筹年度搬迁筹划,跟踪掌管工程实施进度,收集、汇总、上报向县搬迁办的各种报表、信息,负责与县搬迁办的工作贯穿,承办高山生态扶贫搬迁方面的会议、年度绩效考核等工作。
经发办:负责易地搬迁、生态搬迁、扶贫搬迁的年度搬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