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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第三章 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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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第三章 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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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三章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
本章之罪很多是以经济法、商法为依据规定的,因此需以经济法、商法为背景来掌握。此外,本章对经济犯罪规定的特点是非常详细,很多采取的是列举式的规定。
对这一章的犯罪,建议多重视法条内容的掌握,尤其是那种列举式似的规定.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视频链接:2008-中央台315晚会
涉及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
虚假广告罪
合同诈骗罪
诈骗罪
其他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相关词释义
伪——假,只指假货,不包括假牌
劣——货真,但质量差
商品与产品的差别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罪名问题
本节罪的商品,不包括建筑商品、知识产权
建筑商品——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知识产权——假冒商标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等。
只追究生产、销售有关商品的行为而非诈骗行为、非法经营行为
思考:交叉竞合时应当如何处理?
本节犯罪应主要掌握四点: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非罪界限
(一)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二)当场查获的伪劣产品价值15万元以上。
思考:1、为大规模生产伪劣产品作准备,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预备??
2、销售金额4万元,但待销售的产品尚有6万,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属于犯罪未遂?
二、一般罪与特别罪的区别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与其他具体的生产、销售特殊的伪劣商品犯罪(第141条~第148条之罪)的区别
区别要点:
(一)140条一般罪规定了处罚条件
1、定罪条件之一: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数量为要件,即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据第140条
基本罪状: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2年以下/拘役,并处/单处销售金额50%-2倍罚金;)
[以下罚金数额如无特别说明,均与之相同]
加重罪状:20万元≦销售金额<50万元的;(2-7年,并处罚金)
再加重罪状:50%万元≤销售金额<200万;(7-15年,并处罚金)
再加重罪状:销售金额≥200万。(15年/无期,并处罚金/没收财产。)
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10日施行)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2、定罪条件之二:当场查获的伪劣产品价值15万元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10日施行)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