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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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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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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
NO:SC102131)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1]议于2005年1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时,不得在应急车道上行驶或停放。   
非紧急情况下,机动车不得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乘客、装卸货物。   
第二十二条 载运幼儿园、中小学学生的校车不得超过核载人数,应当随车配备监护人员。   
第二十三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规定悬挂号牌。驾驶人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并不得转借。   
第二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在机动车道上索要、兜售、发放物品。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交通、安监、卫生、建设、农机等部门,共同制定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救援预案。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造***员伤亡时,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到现场指挥救援,组织善后处理工作。医疗机构在接到救援道路交通事故伤员的请求或者接到急救指挥中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应当及时组织实施医疗救治,不得推诿、拒绝。因医务人员、技术或设备条件限制无法实施正常救护的,应当派出医护人员护送伤员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堪查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当事人拒不服从、无力实施或者影响公众利益的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代为当事人通知有关单位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并清理现场,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道路交通事故,可以对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行驶证和机动车驾驶证进行查验、检验或者鉴定;需要查阅、调取或者复制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关资料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协助。   
第二十八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未立即停车,不保护现场,或者有条件报案而不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承担全部责任。   
各方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共同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负事故同等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负事故次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没有事故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等封闭道路上,由机动车一方承担5%的赔偿责任,且赔偿额度最高不超过1万元;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其他道路上,由机动车一方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且赔偿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三十条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和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停止状态的机动车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受到损害的,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也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幅度执行。   
第三十二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5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元罚款: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超过限速规定的;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员醉酒驾驶的;   
(三)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物的;   
(四)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  
(五)行人跨越、骑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六)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七)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