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舟山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
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根据《中共舟山市委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舟委〔201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发〔2009〕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科学制定发展规划,严格安全许可条件
。要合理规划布局危险化学品(油品、化工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制定完善《舟山市石化产业发展规划》,确定危险化学品(油品、化工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并制定相应的进集中区政策。市中心城区(本岛)原则上不再布置新的石化项目。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舟山市石化产业发展规划》, 按照“产业集聚”与“集约用地”的原则,制定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确定化工集中区,明确产业定位,完善水电气、污水处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从2010年起,新建化工生产、储存等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设立,逐步推动现有化工生产、储存企业进化工集中区。
。推进集仓储、配送、物流、销售和商品展示为一体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建设,指导企业完善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统一管理、指定储存、专业配送、信息服务。从事油漆、工业气体交易的市场要本着便民、安全的原则,划定专门区域,用于油漆、工业气体等乙类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和储存。
、储存企业的设立审批。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依法分别经省安全监管部门和市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或市安全监管部门颁发批准书。
、经营许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对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且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申请换证的国家级或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可直接为其办理换证手续,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经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剧毒品、危险化学品备案制度。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和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应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市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应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分别向县(区)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向市、县(区)公安、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对实行审批制、核准制的危险化学品(油品、化工品)建设项目进行设立审查时,要同时征求同级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对实行备案管理的危险化学品(油品、化工品)建设项目,备案后要告知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要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合成氨和涉及硝化、过氧化、磺化、氯化、氟化或重氮化反应等危险工艺(统称危险工艺)的建设项目,严格限制涉及光气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实施危险化学品(油品、化工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要严格审查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和使用危险工艺的新建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大型和高度危险的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紧急停车系统;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前,要认真了解试生产装置生产准备和应急措施等情况,必要时企业要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审查;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安全设施投入使用情况与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安装投入使用情况。危险化学品(油品、化工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
许可,不得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人员从业条件,将从业人员资格逐步纳入危险化学品企业行政许可条件。
、设备设施简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油品、化工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油品、化工品)生产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整改,以及使用淘汰工艺和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油品、化工品)生产企业,应提请企业所在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加强企业安全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三同时”制度。危险化学品(油品、化工品)企业要加强建设项目特别是改扩建项目的安全管理,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