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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桥村老年协会示范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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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板桥村老年协会示范章程
板桥村老年协会示范章程
板桥村老年协会示范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贵州省老年人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成立的基层老年人群众组织。
第二条协会受村(社区)委本人自愿申请,经协会或协会筹备小组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安定团结。
(二)学****政治、文化、科学技术和卫生保健知识。(三)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遵守乡规民约。(四)正确处理与配偶、子女、亲属、邻里的关系。
(五)遵守协会章程和制度,执行协会决议,参加协会组织的力所能及的活动。
第十三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退会自由。
(二)在协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协会工作和会员关心问题的讨论,对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改进意见
(三)监督、批评协会工作和协会领导成员。
(四)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要求协会给予帮助。(五)参加协会活动,享受协会规定的老年福利事业的优惠待遇。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协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基本原则是:(一)会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协会下设组织服从协会。
(二)协会领导成员由会员选举产生,报村(社区)委会党支部批准。
(三)协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需由协会会员民主讨论决定。
(四)协会会长会议向会员大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定期向村(社区)委会党支部和村(社区)委会以及上级老龄委汇告工作。


第十五条协会正副会长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
意志。候选人名单要反复酝酿,充分讨论。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和差额选举的方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十六条协会的权力机构是协会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协会会长会议可以决定提前或推迟召开。会员大会的主要职责任务:
(一)审议批准协会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二)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三)审查协会财务经费收支情况。(四)选举协会领导班子。
(五)其他需要由大会作出决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会员居住分散的地方,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与会员大会职责任务相同。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协会设会长、副会长各一名,会长、副会长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主管单位批准,任期五年,会长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协会会长是协会主要负责人,会长在任期内,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的会员同意,可以罢免其会长职务,并报告主管单位。
第二十条协会要重视发展老年妇女会员,并注意发挥她们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协会可聘请村(社区)委会党支部书记或


村(社区)委会主任担任名誉会长。
第二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协会设置若干工作小组或会员活动小组。会员活动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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