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新认定高新技术等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专题宣讲会
第二税务分局
2011年11月24日
开题
本次专题宣讲对象:2011年度新认定高新技术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部分季度预认定的软件企业
主要内容:软件生产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相关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年度享受原则
需要享受才备案(如年度亏损就不需要备案高新等);
必须先备案才能享受(系统内不做维护是不能实现申报的);
季度已经预认定、年度要享受需正式备案;
高新、软件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不能叠加享受
备案受理及简要的审核流程
纳税人提出申请--办税服务厅--分局(分三级:管理员初审、税源管理科复核、领导审批或分局合议)--系统维护--纳税人申报--年度后续管理
提醒事项
年度汇缴前,如有新政策发布,以新政为准
第一部分:
软件生产企业
1、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1)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享受二免三减半优惠;
(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主要政策依据:
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1号);
②《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08】16号);
③《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号);
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
⑤《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
3、备案材料:
共九项: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
(不是审批申请表!)
(2)软件(生产)企业证书复印件或通过年检(年审)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证书是必要但不是充分条件。
(3)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证明材料或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证明材料;
(4)享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生产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须提供相关文件;
(5)获利年度说明;
(6)职工培训费用明细账;(据实扣除的依据)
(7)软件生产企业享受增值税退税的证明材料(未享受的不提供);
(8)软件生产企业分类收入的明细账,同类收入各附一份合同及发票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