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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方案有待改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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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物权法方案有待改进
物权法方案有待改进 物权法方案有待改进 物权法方案有待改进 物权立法已经到了关键的时期。依据原来的立法规划,如果一切顺利的话,物权法立法方案将在2005年3月提交人大审议。但是根

物权法方案有待改进
物权法方案有待改进 物权法方案有待改进 物权法方案有待改进 物权立法已经到了关键的时期。依据原来的立法规划,如果一切顺利的话,物权法立法方案将在2005年3月提交人大审议。但是根据现在的具体情况,2005年3月颁布物权法的计划因各种原因已被撤销。
作为专门进行物权法研究的学者,我认为,目前物权法的立法方案不能令人满意。我的看法是,很多法律制度和法律概念并未实现突破。
法理上,没有跟上我国实际情况。
大家都知道,我们现在使用的法律概念体系、尤其是财产法律领域里的知识体系很多还是来源于建国初期引进的前苏联法学,前苏联法学的基本特点就是否定市场经济,所以他们依据计划经济的需要,对传统民法尤其是物权法这样最为重要的法律,从概念体系和制度体系的方方面面都进行了彻底的改造。我国现在建立的经济体制的本质是市场经济,前苏联那一套财产法律制度、法律知识体系对我们不但无益,反而非常有害。但是由于我们没有清理过前苏联法学的财产法律知识体系,所以,目前还要许多学者仍然坚持前苏联法学,他们提出的关于物权法的许多制度设计,违背了市场经济和人民群众生活的要求。
比如在所有权这个物权法的核心制度设计方面,许多学者提出的立法方案还是前苏联式的“三分法”方案,而不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一体承认”的方案。“三分法”的含义,即将所有权区分为国家、集体、个人三种类型,而不承认其他所有权类型,尤其是不承认法人所有权的立法模式;所谓“一体承认”,即所有权不依据民事主体分类,所有的民事主体取得的所有权都获得法律承认的立法模式。现在的立法机构采取的方案,在这些非常重大的问题上采取了折中主义的立场,立法的法理不够明确。对于物权法这样实践性很强的法律而言,任何法理上的缺陷,都会给未来的改革实践埋下隐患。


前苏联物权法知识系统最大的弊病,就是尽量压制、漠视老百姓的利益和尽量扩张国家的利益,将公共权力神秘化、绝对化,编造公共权力自然而然地与全体劳动人民利益一致的根据,否定公共权力不能自然而然地代表公共利益的事实,否定公共权力一般情况下与民众个人利益相对的事实,从而建立了一套公权至上的物权体系。从表面上看,似乎人民利益地位非常高,但是抽象的人民利益只能由政府来代表,对于权利的使用、处分,人民基本上没有决定和参与的权利;而具体的人民利益总是受到损害。这一点在前苏联法学中的物权法部分表现最为强烈。这样的做法既不符合现代法治人人平等的观念,又将本末倒置。其实,民众的个人利益才是水源,而国家利益才是水流。如果水源干了,国家利益也就无法保障。但是,这个基本简单的事实,在物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