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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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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是保证学院完成教学、科研及后勤服务保障所必须的物质条件。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业务用通用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如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第三条  对固定资产管理,要坚持“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根据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结合学院实际确定审批权限和程序,避免重复、盲目购建。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的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以及资产状况的报告等。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资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提高使用效益。
第六条  资产使用人员因工作调动、离休退休、离职学****出国等原因离职离岗必须将所使用管理的资产完整交回原单位。凡资产未交清者,所在单位、有关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离院手续。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在学院和国有资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计财处负责具体工作。各系部、处室由一位部门负责人负责资产管理工作,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管理员负责具体工作。
各级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必须调动时,应办理固定资产帐、物、卡交接手续,变更固定资产卡片记录,并报国资办备案。
第八条  计财处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全院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订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固定资产,确保系统的安全运行,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的归口审核及数据备份工作。
(三)组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参与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大型修缮及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等工作。
(四)负责登记并建立固定资产分类和分部门明细帐簿;按月与财务处核对资产总额,做到帐帐相符。
(五)审核和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六)组织学院固定资产的核对、清查和统计工作。
(七)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合理配置固定资产。
(八)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九)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十)对使用部门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十一)定期向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汇报工作。
第九条  学院固定资产按类目实行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为: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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